※ 引述《beaver (海狸先生)》之銘言:
: 這篇新聞裡台南市勞工局說星期一會去查,不知是真是假…
: 面試5公司就4家沒勞健保 南市府說會查
: http://goo.gl/hr9XuY
: 台南市一名女子近日到市區應徵5份工作,其中3家起薪時薪
: 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4家沒有勞健保,甚至還要先扣除制服
: 費,要拍照傳給其她員工投票,獲得認可後才算錄取,她把
: 整個求職過程撰文貼在PTT上,引起熱烈討論。
原PO不是男生嗎?怎麼變女生了?
另外,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要去查什麼?
去看勞動條件嗎?
我等著星期一看新聞,看看他公告些什麼?
有人問我,為什麼勞檢所就是比勞工局有用?
因為勞檢權有專法,但是勞工局不過行政處理。
可以看一下台北的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作業要點
http://bola.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06281053456.pdf
一般的還是他們自己去作,但是
七、發現有第二點所稱重大勞資爭議案,報經首長核定後,
交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檢查。
為什麼勞工局自己不去,還要找北檢處?
因為勞檢所和勞工局的檢查員不同檔次...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勞動檢查機構:
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第 4 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
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
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勞檢沒在跟你協調會什麼的,檢查有問題就開輔導單給你
再不行就直接罰錢了,如果去檢查勞工出勤資料,沒資料就先罰錢了
管你上班合不合規定,沒有員工出勤記錄就直接開罰
那種要跟老闆開什麼協調會的,員工都被知道是誰,那檢舉個屁!
所以找資工局沒用的原因就是這樣啊,這也是某市政府死不成立勞檢的原因
因為有勞檢處,怎麼搓湯圓...
另外市政府勞工局今天有上班哦,還可以回應記者,要是有上班,怎麼不今天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