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也替他很難過....
: 請不要備份謝謝
有人回答過了
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犯227條時,為告訴乃論,這是考量
到雙方都是未成年,因為對性事好奇,或者是彼此相愛而進行性行為,故有特規定這個例
外可通融,得免除或減輕其刑。
光是事後的通聯紀錄就可以讓法官質疑告訴的正當性
你不會被性侵還跟加害人聯絡吧
也沒馬上報警
其實16-18歲合意發生關係是合法的
要有交易才是非法,而且罰金遠低於50萬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
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
條例處罰。
補充:沒有交易227就不適用
單純只能判斷有沒有性侵而已
加油摟,別被拐了
沒有大哥衝進來逼遷本票
仙人跳也搞進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