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pius (Lipius)
2015-08-19 16:37:57由於在版上不時看見性騷擾相關的疑問,在此提供一些並非很專業的介紹和流程
給大家參考。
遇到性騷擾事件,到警局提出告訴,時常遇到警察不願受理或是說即使也沒用,
是因為「告訴」是針對「刑事案件」,比方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犯罪(其實是公
訴啦,所以即使受害者自己不去提,國家也應該追訴),就是一般俗稱的強制性
交、強制猥褻等,就是此類刑事案件,而性騷擾則必須依照其他的流程去處理(雖
然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強制觸摸罪一直有難以區分的爭議,但這邊就先
不說了)。
性騷擾的發生,目前在台灣有三個主要的法律在規範,分別是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一個性騷擾事件發生,我們要先判斷到底要
適用性騷擾三法中的哪一法來請求救濟。如果「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那麼適用的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如果受害者是在職場上,執行職務之時受到性騷擾(對方可能是上司、同事、客
戶等等),那麼適用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上二種情形以外的,例如公車上
鹹豬手、陌生人私訊性騷擾、甚至是工作同事下班後約出去玩結果發生性騷擾,
則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處理範圍,但其實性騷擾三法適用之間還有很多曖昧模
糊的地帶,但那個太複雜了,所以就先略過不提,以下簡單說明三法和處理的流
程。
一、 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的處理流程,如果所在的公司規模有30人以上,僱主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訂定處理的準則,所以被騷擾的人要先依照公司的流程向
公司提起申訴,但如果加害人就是最大僱主本身,那麼受害者就要到各縣市政府
的勞工局(勞動局)提起申訴,簡單流程如下:
向公司提->對公司的調查不服->
1.向公司提出申復->對結果不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或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申訴
向縣市政府勞動局(即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對處分不服->
1.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向行政院
提起訴願
2.或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
二、 如果在校園中發生學生被性騷擾的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簡易流程如
為:向學校提起申訴->對調查結果不服->向學校提起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依
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提起救濟
三、 除了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的性騷擾事件,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而除
了刑法所規範的犯罪行為以外,在性騷擾防治法這邊,還有一個涉及「刑事犯罪」
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我不喜歡這個名稱,但因為算是俗稱,所
以姑且用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
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有這種情形時,不管是在職場、學
校或是其他情形發生的性騷擾,都可以向警察局提起告訴。
如果沒有上面這種情形,是一般口頭、書信騷擾,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範圍: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
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
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
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這樣的狀況下,能做的是提出「申訴」,而申訴要向所在的縣市政府主
管機關提起,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3到15條,縣市政府會將申訴案件移給加害
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調查;如果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主管機關會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可以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
出再申訴,這時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會作再申訴的調查,對於再申訴
結果不服,則可向衛福部提起訴願(但訴願書要送到原處分機關,即再申訴的縣
市政府,縣市政府會再送到衛福部),不服訴願結果再走行政訴訟。
如果申訴或再申訴認定性騷擾成立,縣市政府會對加害者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鍰,加害者不服,也可以提起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
行政申訴的結果是政府對行為人裁罰罰鍰;刑事告訴的結果是法院對行為人處徒
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但處徒刑和拘役幾乎沒看過,都是以罰金居多);民事求
償才是法院判行為人必須賠償多少錢給受害者。而無論是職場、學校、其他情形
的性騷擾,無論有無肢體碰觸,被害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向
性騷擾行為人請求因性騷擾而產生的財產、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不管跑行政、
刑事、民事程序,最重要的都是「證據」,所以有辦法的話請儘量找到影音、書
面、證人等證明(雖然找證據真的很難,這就是性相關犯罪或侵害讓受害者很痛
苦的地方)。
跟性騷擾有關的法律和流程大致如此(如有不對的地方或是缺漏歡迎補充,尤其
是行政流程非常繁瑣所以未必百分百正確,但一旦進入行政流程,行政單位都會
告知下一步要向哪個單位提什麼,所以跑行政流程的受害者也不用太擔心),在
台灣遇到性騷擾事件,會因為受害者、加害者身份、性騷擾行為態樣的不同,而
適用不同的法律和流程,其實頗複雜,也讓受害者比較辛苦,尤其是伴隨著害怕
報復、害怕隱私被揭露等社會壓力,要為自己挺身而出是很不容易的,遇到這些
狀況也可以向一些專精這塊的婦女團體(如: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
尋求法律或心理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