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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的議題,我一直很關心,因為學業的關係,也接觸不少案例!
小時候我非常贊成死刑 ,因為刑事政策本就應該達到威嚇效果,速審速決是基本能達到
威嚇效果的基本手腕。
現在的我,依然贊成死刑,但卻不再贊成輕易判死,我為很多死囚難過,但我無法同情鄭
捷……,雖然今晚他被執行死刑,我覺得難過,同情他的父母,卻也覺得理所當然,更何
況他完全符合刑事政策速審速決的理論。
廢死聯盟找了很多理由為死刑犯開罪,希望為他們免死,但立論我卻質疑。
廢死聯盟曾經有份報告,訪問了自2000年後判決死刑定讞的死囚說法,舉其中一例,某死
刑犯A及被害人B是朋友,某天A綁架了B,為了讓B害怕,A以繩索勒死B,後判死刑定讞,然
後廢死聯盟的報告說:經訪問死囚A說因其在擄人勒贖的過程中,勒了被害人兩次,第一次
沒死,所以覺得這樣不會致命,豈知第二次被害人就被勒死了,廢死聯盟說:法官認為以
繩索勒人脖子會致死應為一個四十幾歲的成年人所應預見的結果,故明知結果會發生,卻
放任其發生,符合刑法故意的認定,而廢死聯盟為其辯駁犯人因第一次勒被被害人脖子時
,並未剝奪其生命,所以認為該行為不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勒了第二次把被害人勒斃,
法官怎可以勒人脖子會致人於死為常識,認為加害人能預見結果發生就斷定其為故意,“
他就是因第一次被害人未死,所以認為這樣不會死,才又動手,豈知被害人就死了”依次
認為他故意的判決不合理,我想請問各位,這種說法,你能接受嗎?被害人家屬能接受嗎?
歷來犯罪者有不找理由為自己開罪的嗎?廢死聯盟以犯罪人自白作為認定其行為非故意,
並非惡性重大,其不應被判死的理由,真能被接受嗎?自古有幾人犯罪會說我就是故意的?
多半都想以不小心、不知道為藉口,不是嗎?
所以廢死的立論,真的讓我無法信服,更何況所謂教化功能,經犯罪學研究,監獄根本不
具教化功能,而是犯罪精進的習藝所,所以犯人會越關越精進犯罪手法,所以美國有些州
恢復了死刑執行,更有以三振條款為手段者。而美國不就是公認的先進國家嗎?
但我也非常反對輕易執行死刑,死刑剝奪生命權,侵害權益至鉅,不能不慎重,如證據未
能明確,死刑不可輕易執行!
過去臺灣有冤死的死囚,例如江國慶、盧正等,但近年來,證據法則越來越被重視,冤獄
幾不可能,但仍應引以為鑑,希望相同的錯誤不再發生!
還有過去一些所謂所謂惡性重大的犯罪人,因社會的歧視、不友善,造成後來的悲劇,也
該引以為鑑,例如湯英伸因原住民身分遭歧視,以莫須有的理由被迫休學,而後遭雇主欺
凌,終犯大錯;美國博仔林博文因母親為酒女,與美國大兵生下他後遭父親離棄,單親、
經濟困難的家庭,及林博文異樣的容貌造成自幼被霸凌、被欺凌的童年,在校遭老師歧視
,被同學欺凌,被鄰里指指點點,因此在某黑道大哥向他伸出友善的雙手後,林博文開始
踏上不歸路,偏激對人的不信任讓他敢於逞凶鬥狠,終於成為一清專案下的要犯。
如單看犯行,他們令人髮指,但身為歧視他的社會又有甚麼資格自視為正義使者指責他們
,他們不過是畸形的社會文化下的犧牲品……!而社會站在霸凌他們的一端,社會的成員
共同形成欺凌他們身分的文化,而當他們終於犯罪,卻又以正義為藉口,誅殺他們!
雖然我覺得死刑不該被廢止,實因太多出入監獄的人,犯行越發重大,如陳進興、鄭太吉
之流,除永遠隔離於社會外,否則又有什麼辦法遏止他們的犯罪,而終身監禁只是讓身為
納稅人的我們必須去喙養他們,毫無意義,更何況讓被害者必須納稅喙養仇人,又何其殘
忍?浪費的社會成本又有多少?
但如果是像湯英伸、林博文這類人,難道真不能給他們再一次的機會?畢竟死死刑看似一
勞永逸,但他們錯誤的開始,是這個社會!他們不過是這當時畸形的文化價值下的代罪羔
羊,而這類死囚的故事,是我們必須引為借鏡的,如果社會不能透過這些悲劇檢討,殺得
了一個湯英伸,然後呢?難道我們要殺了一個又一個湯英伸、博仔?複製一個又一個悲劇?
而鄭捷沒有堪憐的背景,卻有畸形的反社會人格,我,真的不知道如何同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