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 屋主選擇先打死小偷 也有它的道理在
如果小偷不只一個呢?
會不會導致打電話報警途中 妻小被其他小偷抓住..當人質呢
如果在這種前提之下 當下最好的做法
的確是虐殺躲在廁所裡的小偷 然後把小偷拖出來
讓妻小躲在廁所裡
然後再報警
這個法官 我個人覺得是亂判
※ 引述《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這如果只看新聞內文判案的話,才會覺得法官是恐龍。
: 但實際上這新聞去年就報過了。
: 而且要看判決書才會比較清楚判決內容。
: 其實是小偷發現屋主回家後,就把自已反鎖躲在廁所內,
: 所以對屋主並沒有造成立即性的危險。
: 但屋主自持練過武,就打開廁所跟小偷對恃,雙方才會產生扭打,
: 進一步誤殺小偷。
: (其實這屋主的處置方式本身就是很危險的,因為他身旁還有懷孕的妻子,
: 如果他敲開廁所的門時小偷衝出來挾持他的妻子,反而對他更不利,
: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先安置婦儒,以保安全,然後通知警察到場後再作處理,
: 不要自已上,那真的很危險)<==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
: 台灣並不是美國,沒有所謂的堡壘法。所以屋主沒有直接報警,
: 而是動用私有武力打算私了,本身就是有爭議性的。
: 就像如果有人捉到小偷,然後動用私刑教訓他一頓,
: 結果不小心把小偷打成重殘或是致死,
: 那倒底算是過失還是故意?
: 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
: 我是覺得新聞內文也很避重就輕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