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不喜勿入
(我若說文長就是真的非常長XD...)
本文純粹就「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討論現行法與修法的改變
因個人認為公司額外福利或是違法部分,無論法律怎麼修改,都不應歸責於法律
畢竟會違法的公司,你規定週休三例他照樣會違法
而公司福利部分,倘若今天基本薪資是20k,你領30k
後勞基法修正基本薪資為25k,公司嚷說這樣他給基層員工薪資增加,負擔太重
所以要把你也減為25k....
我覺得這兩種都不應怪罪修法
現在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在無相關勞檢、重懲配套
(依實務見解,薪資是勞動契約中重要內容,故要調整需經員工同意
員工若不同意,可在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超時加班則是違法,亦可於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罰責就.......)
總之,如果你只是要罵政府,或單純奇檬子不爽,那可以左轉出去了
不過很歡迎大家就本文探討的層面表達看法,或指正錯誤
先說結論:
1. 我支持降低工時、大幅提高休息日薪資、休息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
2. 加強勞檢、重懲違法企業、公司預先提撥準備金
(準備金是違法時,拿來賠償或補償勞工的
不然現在一堆空殼公司,勞工告贏了也拿不到錢)
3. 此次勞基法應同步修正第39條的加倍薪資為2.33、2.67倍才合理
另應嚴格規定例假除有第40條情形,否則不得要求上班
4. 發這篇文的本意是為了讓大家更了解現行法與修法的差異,不是為了護航執政黨
如上面所說,我也覺得這次修法修得不好,只是認為不好的理由和大家想的不同
且我不相信那些專家會不知道勞資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勞檢不足、無法重懲違法企業
只是他們為了各種利益,不敢去動這塊罷了,這才是最過份的地方
根本柿子挑軟的捏,完全沒有解決目前困境,然後勞團也為了自己的利益亂帶風向
他們網站上洋洋灑灑講的那些,其實大部分都經不起反駁
如果真想改善勞工權益,他們主張的重點和大方向實在有誤...
5. 以下若說到「實務上」如何如何,那就是現行實務上的認定
是勞動部、法院的就法條的解釋,不是我個人意見,更無法代表我個人立場
請不要拿這些點,莫名其妙質疑我的數學或是邏輯
補充資料:
現行勞基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4584
行政院公佈部分修正草案內容 (目前就休息日加班費部分有另做修正,後面會解釋)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正文:
1. 幾例幾休的問題 (為簡化內容,我會將週六視為草案的休息日,週日視為例假)
(1) 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現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
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
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現行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
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
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
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
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第39條底下,所有國定假日,員工是可以「被同意」上班的
換言之,在現行法底下雇主除了週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不另發薪外
國定假日也只要再加發一日薪,就可以叫你去上班
週日則要有第40條的情況,才能要求上班
當然「依法」,你有權利不同意國定假日上班就是了,而週六則是無法不同意
另外,所謂例假上班可以拿雙倍薪+補休
其實只有第40條被強迫上班的特殊情況才適用
如果是沒事例假被叫去上班,基本上就補休而已
......或者該說,本來法律就沒規定哪一天是例假,所以可以在七日內任意挪動
(2)修法後的一例一休
就我自己的理解,修法後的一例,理應是除有現行法第40條不得已情況
否則強制勞工不得上班
而且依第40條叫勞工例假上班後
除要加給1.33、1.67外(現行法是加給1啦,但沒道理休息日加1.33&1.67、例假卻只加1吧)
還應給予補休及依法報備
而休息日上班則是如國定假日上班,要給加班費,只是少了補休的選擇
另外,以前週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只要還在正常工時內,完全不用另給加班費
但現在只要週六叫你去上班,就要加給1.33、1.67的加班費
而週日是完全不准要求上班(但為因應班表需要,可以用調班、補休方式處理)
當然,以上的前提,是第39條有一起修正
要是第39條規定沒有一起修正,那國定假日加班根本比休息日還慘......
對了,雖然法律沒有規定
但目前實務上例假「被同意」加班的情況也非常多
故我認為若真要區分一例一休,就應該嚴格限制例假除有40條的情況外,不得要求上班
(3) 大家想要的週休二例
大家想要的週休二例,是例假強迫不得上班
還是勞工可以同意上班,但需給加倍薪及補休?
若是後者,我是還滿同意的
但如果大家想要的「二例」,是除了有第40條的情況外
例假就嚴格禁止勞工上班,那麼我是反對的
因為不是每個勞工都可以每天工作8小時,5天內湊滿40小時正常工時
這點我前幾天在其他篇推文裡就講過,有些人的情況特殊
像我認識的一位單親媽媽,因為小孩年紀還小,下午兩三點就放學
她要接送孩子,不可能做一般朝九晚五的工作
所以她週一到週五的工時,都是4-6小時左右(她在某知名大賣場工作)
而週六上班的短短幾個小時內,則把小孩托給娘家照顧
你現在規定她只能週一到週五工作,也就是每週工時20-30小時
她和小孩都會餓死好嗎?
(對了,請不要說什麼提高工資就好,你若是雇主,能請到一個每天工作8小時的員工
還會願意花同樣的薪資,請一個只能工作4-6小時的?)
(4) 幾例幾休的規定,並非為解決工時過高的問題
我完全支持降低工時,包括正常工時時數,以及加班時數上限
但關於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的規定,主要規定在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
若工時不調整,你就算週休三例、四例,也改善不了目前工時過高的情況
同樣的,若政府跟你說,一例一休可以改善工時過高情況,那也是騙你的
(5) 修法後,將正常工時移到週六對雇主並沒有好處
我這幾天也看到很多人這樣亂講,但實際情況是
依現行法週休一例(而且這個例還是假的)規定
雇主可以把正常40小時工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六
那麼他週六叫你來上班,完全不需要付半毛加班費
就算超過40小時,他週六叫你來上班
也只要給0.33、0.67(其實這部分實務上好像有不同看法,還滿混亂的)
而且你還不能拒絕
而修法後,他就算把40小時工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六
週六還是要給你再多1.33、1.67的時薪
(這是最新版本的草案,因此上面網址沒提到)
2.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1) 原本週休二日的勞工,本即無法主張那七天假日
我先說一下行政院刪除這七天假的邏輯(再次強調,這不完全代表本人立場)
由於現行法是週休一日,所以長期以來
實務上都認定這七天國定假日,是給隔週休或週休一日的人放的
若你是週休二日的勞工,會被認為那七天已補在週六休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依照勞動部的見解,現行法那七天若需上班,可選擇補休 或 加發一天薪資
而週休二日的勞工,那七天已被默認於週六補休掉了,故雇主無須再加發薪資或多給補休
現在既然已修法為一例一休,且工時從雙週84降至單週40,刪除那七天假也是理所當然
(單週40小時+刪七天假的規定,其實去年就修法了
今年也實施了一小段期間,但砍七天假部分,前幾天被立法院擋掉啦!)
當然有些週休二日的公司過去還是有給這七天假,但正如我前面所說
這是公司額外福利,不是法律規定
(2) 刪除七日假對週休一日或隔週休勞工的影響
目前國定假日可以放假,若要依第39條同意上班,只能選擇加發1倍薪 或 補休
(當然補休也不是你選了雇主就得給,第36條已經說了,原則上是加發1倍薪
只是實務上認為也可以用補休方式處理)
修法後改成每週六若要上班,則都要加發1.33、1.67倍薪,但不能選擇補休
這樣改到底好不好,我覺得見仁見智吧,畢竟我不是週休一日的勞工,無法代表他們發言
我認為真正有資格對這樣的修法做評論的,是這些真正受到影響的人
3. 加班費
加班費的規定主要在第24條,另外還有39條、40條之類例假工資加倍的規定
但詭異的是,所謂的例假工資加倍,實務上的認定是只要再給一倍薪即可,而非雙倍
因為第39條規定,當日薪資本來就要照給
換言之,倘若你月薪3萬元,會被認定日薪1000元,例假本來就有領1000元
所以你若例假去上班,所謂的加倍,只要再多給1000即可
(我是認為這講法滿腦殘的,相信絕對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反正就是被這樣解釋了...)
以現行法而言:
(1) 雇主可以合法將法定40小時平均移到6天,不用另付加班費
(2) 平日8小時後的加班,前兩小時加給1.33、之後加給1.67
(3) 例假(週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應給加倍薪資,即8小時內應再多給1
但8小時後是加給2.66 及3.33
※就是因為這點被批評假日在八小時內加班領的比平日加班少
修法後:
(1) 雇主即便將法定40小時平均移到6天
週六工資仍應加給1.33及1.67(寫是寫2.33及2.67,但實際上只有1.33和1.67)
(2) 平日8小時後的加班費沒有變
週六就算只叫你去1個小時,還是得付4個小時的薪資,超過4小時即以8小時計
超過8小時...目前沒看到有人出來講,但我認為至少要時薪*2.33*1.33之類才合理
(3) 若第39條有同步修法,照理說週日除非有第40條特殊情況,否則不應要求加班
不過有些人的加班工時情況很複雜,難以用一般的情況理解
我先前曾找到一個很有趣的判決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台北地院勞工法庭(民事庭)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60號
雖然是地院的判決,但其實已經是二審了,只是因為金額較小,所以二審仍在地院
這判決加班費算式滿複雜的,我另外用比較簡單的數字大致講解一下法院的看法
(過去雙週84小時比較難算,所以我用今年的單週40小時算)
Q:假設今某人自105年1月1日起任職於某公司
月薪36000元,每天工時12小時,週休一日,任職7個月,他的加班費應是?
A:
(1) 先算出他的日薪為36000/30=1200元,時薪為1200/8=150元
(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所以時薪要除以8,而非除以12)
(2) 算出他任職七個月的法定正常工時
也就是 40(每週正常工時)*30(7個月共有210天,即30週)=1200小時
(3) 原則上應工作天數
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因此應工作天數為1200/8= 150天
(4) 再算他的實際工時
週休1日,30週即休30日,故實際工作天數為210-30=180天
實際工時為180*12(每天工作12小時) = 2160小時
(5)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
如(3)所述,正常工作日為150天,因此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費為:
[150(時薪)*2(第9、10小時)*1.33+150*2(第11、12小時)]*150(天)=135000元
(6) 國定假日工資
依照勞動部函釋,國定假日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費要再乘以一倍
也就是1.33變2.66,1.666變3.33
假設國定假日有十天好了,那那十天的應加給的工資為:
[1200*1(國定假日工資加倍)+150*2*2.66(第9、10小時的加班費)+
150*2*3.33(第11、12小時加班費)]*10(國定假日上班天數) = 29970元
(6) 上述以外工作日加班費
180(實際工作天數)-150(應工作天數)-10(國定假日) = 20天
此20天的加班費計算還滿特別的,法院直接以前2小時*1.33、後10小時1.67計
即:[150*2*1.33+150*10*1.67]*20天=58080元
(7) 合計應領加班費:135000+29970+58080=223050元
4. 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的條文在第30條第二項以下和第31條,但太長了我就不引用
可以自己去上面的網址看
草案與現行法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於把第30條第2項
「兩週內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改成
「將其二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我個人是覺得改這個挺無聊的,沒什麼意義,所以不支持修法
但也沒有像網路上講得那麼恐怖= =
首先,他每日正常工時只能到10小時,而且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況且這週讓你工作48小時,下週就只能讓你工作32小時
假設今天老闆利用變形工時讓你連四天上10小時
第5天就只能上8小時,第6、7天更是不能上班
反過來說,若他把你每日工時降到7小時,前5天共工作35小時
第6天叫你來上完那5小時,還是會因為休息日上班問題,要加給1.33及1.67倍薪資
(以現行法來說,他第6天叫你來補那5小時,是不用另發加班費給你的...)
就算加計加班,每天工時也不能超過12小時
也就是說除了變形正常工時10小時外,另外只能再讓你加2小時的班
至於加班時數上限,依目前第32條規定,每月最多46小時,即每週大約10~11小時左右
我個人認為偏多了,因此覺得應調降上限
大致上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