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此次勞基法修法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01 12:22:08
文長,不喜勿入
(我若說文長就是真的非常長XD...)
本文純粹就「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討論現行法與修法的改變
因個人認為公司額外福利或是違法部分,無論法律怎麼修改,都不應歸責於法律
畢竟會違法的公司,你規定週休三例他照樣會違法
而公司福利部分,倘若今天基本薪資是20k,你領30k
後勞基法修正基本薪資為25k,公司嚷說這樣他給基層員工薪資增加,負擔太重
所以要把你也減為25k....
我覺得這兩種都不應怪罪修法
現在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在無相關勞檢、重懲配套
(依實務見解,薪資是勞動契約中重要內容,故要調整需經員工同意
員工若不同意,可在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超時加班則是違法,亦可於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罰責就.......)
總之,如果你只是要罵政府,或單純奇檬子不爽,那可以左轉出去了
不過很歡迎大家就本文探討的層面表達看法,或指正錯誤
先說結論:
1. 我支持降低工時、大幅提高休息日薪資、休息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
2. 加強勞檢、重懲違法企業、公司預先提撥準備金
(準備金是違法時,拿來賠償或補償勞工的
不然現在一堆空殼公司,勞工告贏了也拿不到錢)
3. 此次勞基法應同步修正第39條的加倍薪資為2.33、2.67倍才合理
另應嚴格規定例假除有第40條情形,否則不得要求上班
4. 發這篇文的本意是為了讓大家更了解現行法與修法的差異,不是為了護航執政黨
如上面所說,我也覺得這次修法修得不好,只是認為不好的理由和大家想的不同
且我不相信那些專家會不知道勞資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勞檢不足、無法重懲違法企業
只是他們為了各種利益,不敢去動這塊罷了,這才是最過份的地方
根本柿子挑軟的捏,完全沒有解決目前困境,然後勞團也為了自己的利益亂帶風向
他們網站上洋洋灑灑講的那些,其實大部分都經不起反駁
如果真想改善勞工權益,他們主張的重點和大方向實在有誤...
5. 以下若說到「實務上」如何如何,那就是現行實務上的認定
是勞動部、法院的就法條的解釋,不是我個人意見,更無法代表我個人立場
請不要拿這些點,莫名其妙質疑我的數學或是邏輯
補充資料:
現行勞基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4584
行政院公佈部分修正草案內容 (目前就休息日加班費部分有另做修正,後面會解釋)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正文:
1. 幾例幾休的問題 (為簡化內容,我會將週六視為草案的休息日,週日視為例假)
(1) 現行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現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
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
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現行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
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
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
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
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第39條底下,所有國定假日,員工是可以「被同意」上班的
換言之,在現行法底下雇主除了週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不另發薪外
國定假日也只要再加發一日薪,就可以叫你去上班
週日則要有第40條的情況,才能要求上班
當然「依法」,你有權利不同意國定假日上班就是了,而週六則是無法不同意
另外,所謂例假上班可以拿雙倍薪+補休
其實只有第40條被強迫上班的特殊情況才適用
如果是沒事例假被叫去上班,基本上就補休而已
......或者該說,本來法律就沒規定哪一天是例假,所以可以在七日內任意挪動
(2)修法後的一例一休
就我自己的理解,修法後的一例,理應是除有現行法第40條不得已情況
否則強制勞工不得上班
而且依第40條叫勞工例假上班後
除要加給1.33、1.67外(現行法是加給1啦,但沒道理休息日加1.33&1.67、例假卻只加1吧)
還應給予補休及依法報備
而休息日上班則是如國定假日上班,要給加班費,只是少了補休的選擇
另外,以前週六可以合法叫你去上班,只要還在正常工時內,完全不用另給加班費
但現在只要週六叫你去上班,就要加給1.33、1.67的加班費
而週日是完全不准要求上班(但為因應班表需要,可以用調班、補休方式處理)
當然,以上的前提,是第39條有一起修正
要是第39條規定沒有一起修正,那國定假日加班根本比休息日還慘......
對了,雖然法律沒有規定
但目前實務上例假「被同意」加班的情況也非常多
故我認為若真要區分一例一休,就應該嚴格限制例假除有40條的情況外,不得要求上班
(3) 大家想要的週休二例
大家想要的週休二例,是例假強迫不得上班
還是勞工可以同意上班,但需給加倍薪及補休?
若是後者,我是還滿同意的
但如果大家想要的「二例」,是除了有第40條的情況外
例假就嚴格禁止勞工上班,那麼我是反對的
因為不是每個勞工都可以每天工作8小時,5天內湊滿40小時正常工時
這點我前幾天在其他篇推文裡就講過,有些人的情況特殊
像我認識的一位單親媽媽,因為小孩年紀還小,下午兩三點就放學
她要接送孩子,不可能做一般朝九晚五的工作
所以她週一到週五的工時,都是4-6小時左右(她在某知名大賣場工作)
而週六上班的短短幾個小時內,則把小孩托給娘家照顧
你現在規定她只能週一到週五工作,也就是每週工時20-30小時
她和小孩都會餓死好嗎?
(對了,請不要說什麼提高工資就好,你若是雇主,能請到一個每天工作8小時的員工
還會願意花同樣的薪資,請一個只能工作4-6小時的?)
(4) 幾例幾休的規定,並非為解決工時過高的問題
我完全支持降低工時,包括正常工時時數,以及加班時數上限
但關於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的規定,主要規定在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
若工時不調整,你就算週休三例、四例,也改善不了目前工時過高的情況
同樣的,若政府跟你說,一例一休可以改善工時過高情況,那也是騙你的
(5) 修法後,將正常工時移到週六對雇主並沒有好處
我這幾天也看到很多人這樣亂講,但實際情況是
依現行法週休一例(而且這個例還是假的)規定
雇主可以把正常40小時工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六
那麼他週六叫你來上班,完全不需要付半毛加班費
就算超過40小時,他週六叫你來上班
也只要給0.33、0.67(其實這部分實務上好像有不同看法,還滿混亂的)
而且你還不能拒絕
而修法後,他就算把40小時工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六
週六還是要給你再多1.33、1.67的時薪
(這是最新版本的草案,因此上面網址沒提到)
2.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
(1) 原本週休二日的勞工,本即無法主張那七天假日
我先說一下行政院刪除這七天假的邏輯(再次強調,這不完全代表本人立場)
由於現行法是週休一日,所以長期以來
實務上都認定這七天國定假日,是給隔週休或週休一日的人放的
若你是週休二日的勞工,會被認為那七天已補在週六休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依照勞動部的見解,現行法那七天若需上班,可選擇補休 或 加發一天薪資
而週休二日的勞工,那七天已被默認於週六補休掉了,故雇主無須再加發薪資或多給補休
現在既然已修法為一例一休,且工時從雙週84降至單週40,刪除那七天假也是理所當然
(單週40小時+刪七天假的規定,其實去年就修法了
今年也實施了一小段期間,但砍七天假部分,前幾天被立法院擋掉啦!)
當然有些週休二日的公司過去還是有給這七天假,但正如我前面所說
這是公司額外福利,不是法律規定
(2) 刪除七日假對週休一日或隔週休勞工的影響
目前國定假日可以放假,若要依第39條同意上班,只能選擇加發1倍薪 或 補休
(當然補休也不是你選了雇主就得給,第36條已經說了,原則上是加發1倍薪
只是實務上認為也可以用補休方式處理)
修法後改成每週六若要上班,則都要加發1.33、1.67倍薪,但不能選擇補休
這樣改到底好不好,我覺得見仁見智吧,畢竟我不是週休一日的勞工,無法代表他們發言
我認為真正有資格對這樣的修法做評論的,是這些真正受到影響的人
3. 加班費
加班費的規定主要在第24條,另外還有39條、40條之類例假工資加倍的規定
但詭異的是,所謂的例假工資加倍,實務上的認定是只要再給一倍薪即可,而非雙倍
因為第39條規定,當日薪資本來就要照給
換言之,倘若你月薪3萬元,會被認定日薪1000元,例假本來就有領1000元
所以你若例假去上班,所謂的加倍,只要再多給1000即可
(我是認為這講法滿腦殘的,相信絕對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反正就是被這樣解釋了...)
以現行法而言:
(1) 雇主可以合法將法定40小時平均移到6天,不用另付加班費
(2) 平日8小時後的加班,前兩小時加給1.33、之後加給1.67
(3) 例假(週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應給加倍薪資,即8小時內應再多給1
但8小時後是加給2.66 及3.33
※就是因為這點被批評假日在八小時內加班領的比平日加班少
修法後:
(1) 雇主即便將法定40小時平均移到6天
週六工資仍應加給1.33及1.67(寫是寫2.33及2.67,但實際上只有1.33和1.67)
(2) 平日8小時後的加班費沒有變
週六就算只叫你去1個小時,還是得付4個小時的薪資,超過4小時即以8小時計
超過8小時...目前沒看到有人出來講,但我認為至少要時薪*2.33*1.33之類才合理
(3) 若第39條有同步修法,照理說週日除非有第40條特殊情況,否則不應要求加班
不過有些人的加班工時情況很複雜,難以用一般的情況理解
我先前曾找到一個很有趣的判決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台北地院勞工法庭(民事庭)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60號
雖然是地院的判決,但其實已經是二審了,只是因為金額較小,所以二審仍在地院
這判決加班費算式滿複雜的,我另外用比較簡單的數字大致講解一下法院的看法
(過去雙週84小時比較難算,所以我用今年的單週40小時算)
Q:假設今某人自105年1月1日起任職於某公司
月薪36000元,每天工時12小時,週休一日,任職7個月,他的加班費應是?
A:
(1) 先算出他的日薪為36000/30=1200元,時薪為1200/8=150元
(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所以時薪要除以8,而非除以12)
(2) 算出他任職七個月的法定正常工時
也就是 40(每週正常工時)*30(7個月共有210天,即30週)=1200小時
(3) 原則上應工作天數
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因此應工作天數為1200/8= 150天
(4) 再算他的實際工時
週休1日,30週即休30日,故實際工作天數為210-30=180天
實際工時為180*12(每天工作12小時) = 2160小時
(5)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
如(3)所述,正常工作日為150天,因此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費為:
[150(時薪)*2(第9、10小時)*1.33+150*2(第11、12小時)]*150(天)=135000元
(6) 國定假日工資
依照勞動部函釋,國定假日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費要再乘以一倍
也就是1.33變2.66,1.666變3.33
假設國定假日有十天好了,那那十天的應加給的工資為:
[1200*1(國定假日工資加倍)+150*2*2.66(第9、10小時的加班費)+
150*2*3.33(第11、12小時加班費)]*10(國定假日上班天數) = 29970元
(6) 上述以外工作日加班費
180(實際工作天數)-150(應工作天數)-10(國定假日) = 20天
此20天的加班費計算還滿特別的,法院直接以前2小時*1.33、後10小時1.67計
即:[150*2*1.33+150*10*1.67]*20天=58080元
(7) 合計應領加班費:135000+29970+58080=223050元
4. 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的條文在第30條第二項以下和第31條,但太長了我就不引用
可以自己去上面的網址看
草案與現行法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於把第30條第2項
「兩週內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改成
「將其二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我個人是覺得改這個挺無聊的,沒什麼意義,所以不支持修法
但也沒有像網路上講得那麼恐怖= =
首先,他每日正常工時只能到10小時,而且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況且這週讓你工作48小時,下週就只能讓你工作32小時
假設今天老闆利用變形工時讓你連四天上10小時
第5天就只能上8小時,第6、7天更是不能上班
反過來說,若他把你每日工時降到7小時,前5天共工作35小時
第6天叫你來上完那5小時,還是會因為休息日上班問題,要加給1.33及1.67倍薪資
(以現行法來說,他第6天叫你來補那5小時,是不用另發加班費給你的...)
就算加計加班,每天工時也不能超過12小時
也就是說除了變形正常工時10小時外,另外只能再讓你加2小時的班
至於加班時數上限,依目前第32條規定,每月最多46小時,即每週大約10~11小時左右
我個人認為偏多了,因此覺得應調降上限
大致上是這樣吧...
作者: LupinArsene (牡朱花)   2016-07-01 12:24:00
作者: initiate73 (...)   2016-07-01 12:30:00
比現在好就是進步的修法
作者: GrandpaM (火星阿公)   2016-07-01 12:34:00
提高勞檢太烏托邦 只是養更多冗員而已 勞檢有用南部就業環境就不會這麼悲劇了
作者: csgod41 (Wild~T-Mac)   2016-07-01 12:35:00
哪有比現在好...
作者: GrandpaM (火星阿公)   2016-07-01 12:37:00
如果真有比現在好就不會撲天蓋地反對了
作者: aszx05123 (小小豬)   2016-07-01 12:38:00
推用心~~~ 辛苦了
作者: ovarbda   2016-07-01 12:39:00
例假要補休 參考第36.40條 只有突發因素才能強制 第39條的休假日不包含例假 另外依第39條工資續付原則 週六工作的月薪制族群的確只要付ㄧ天加班費工資@@ 可憐
作者: dp44 (lol)   2016-07-01 12:47:00
勞檢就是看要不要幹而已 看看台北市
作者: horseorange (橘小馬)   2016-07-01 12:47:00
部長昨天就說很清楚囉 要重罰以後再說喔 .<
作者: evaanneroses (幸福三公分)   2016-07-01 12:49:00
喔 明天還是要上班
作者: allinchaos (嘖嘖)   2016-07-01 12:50:00
感覺原po是念勞社法的?!
作者: mainsa (科科)   2016-07-01 12:59:00
怎樣看都比現在好啊 所謂的舖天蓋地的反對看起來像是被操弄後的結果 畢竟原法和目前想修的只能選一個 我一定是選後怎樣看都比現在好啊 所謂的舖天蓋地的反對看起來像是被操弄後的結果 畢竟原法和目前想修的只能選一個 我一定是選後者 當然有更高期待也是很好 可是至少要讓這版修過才會有更好的下一版吧? 不然真的被反對到保持原樣我會覺得很哭 而且還真的有很多人被一些有心人士洗風向洗到以為以前的七日一例無休比較好 頗呵
作者: imdog (肥金魚)   2016-07-01 13:03:00
勞檢罰則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 dp44 (lol)   2016-07-01 13:15:00
罰則也是要搭配勞動檢查啊Q_Q
作者: teremy (鄉民代表)   2016-07-01 13:21:00
罰則太低 勞檢不讓人信任。應先修罰則,再加強勞檢強度。
作者: poeoe   2016-07-01 13:26:00
如果真的週六沒工作就會餓死 要改的是薪資和社福制度好嗎不是開後門讓資方可以逼勞工週六上班開後門讓資方可以逼勞工週六上班 是想讓勞工過勞死嗎
作者: kumabartho (kuma)   2016-07-01 13:40:00
資動部:餓死是因為你加班加的不夠多,錢給多少有沒有給不是重點!
作者: bobogum   2016-07-01 13:48:00
有沒有確實勞檢才是最重要的,南部一堆打工根本連時薪80都不到,更別提基本勞健保了
作者: u8809048 (Alice)   2016-07-01 13:52:00
推落實勞基法~違者嚴懲南部真的一堆沒造勞基法走的~你改的再好都沒用
作者: poeoe   2016-07-01 13:55:00
開後門讓勞工連上六天不會過勞?妳爲什麼非要讓她被資方壓搾工作六天才能活得下去?現在二例也是工時40 少扯什麼工時50那個例子就更好笑 要改的是孩童課後託育 不是逼她媽媽週六還要上班無法陪小孩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04:00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現在就是全面周休二日?課後托育其實就是讓別人的爸媽更晚下班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06:00
不用動怒說什麼錢你出這種氣話 這種基本的託育政策本來政府就該出根本也沒人說要安親班老師要超時 不需要這樣說話花點錢就可以讓勞工不用週六上班到死 怎麼看都比逼勞工為了活命一週工作六天有利多了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10:00
可是假設安親班老師五點上班十點下班 但是規定只能上五天班 工時25小時每週 他薪水可能就只有基本薪資了或者變成時薪制 嗯…除非他是兼職不然有點難養家
作者: tinroro1206 (肉)   2016-07-01 14:11:00
謝謝s大昨天回答我的推文,我想問現行不是每週工時40小時加七天國定假日嗎? 一例一休並沒有縮短工時,但卻要刪掉七天假這沒有影響嗎?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12:00
我是覺得台灣真的薪水過底工時過高 但是解決方法應該不是訂死規則
作者: etsen (殘音~)   2016-07-01 14:13:00
我有問題,現在學校基本上國小以上都是周休二日~請問那禮拜六上班小孩誰顧?加錢上安親班嗎?還是他必須有個周休二日的親人幫忙帶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07-01 14:17:00
那個...我覺得為什麼會先預設立場老闆一定會叫人周六出勤阿...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23:00
錢就更好笑 長照幾千億都能找到錢了 這種攸關勞工和孩童權益甚鉅 而且需要的錢比長照少這麼多的政策 就算加遺產稅都該推行啊是因為晚上班所以才晚下班啊 難道要強制規範大家都朝九晚五?
作者: season2011   2016-07-01 14:39:00
嗯 又臭又長
作者: poeoe   2016-07-01 14:47:00
每週上班六天就只剩一天完整休息日了好嗎 一天完整休息和兩天完整休息能回復的效果根本不同好嗎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4:52:00
其實就是現在提供工時短又薪水高的工作的雇主少啊 不然有平日工時短又不用週六去的工作還有幾人願意選平日工時短但週六要去的? 現在是因為只有「平日工時短但只休一天」和「平日工時長但休兩天」的選擇 很多人為了家庭只能選前者 我覺得一直焦點在幹嘛不休兩天很跳針 就是沒找到這樣條件的工作啊…政府可以訂基本的薪資和工時 很難要求私人企業給夢幻的工作機會 所以慢慢改善我認為合理
作者: poeoe   2016-07-01 15:04:00
那有什麼上班的自由 只有讓資方逼勞工上班的自由好嗎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5:05:00
真的有要逼 也沒在管法律的 你看那精美的郭董
作者: poeoe   2016-07-01 15:07:00
妳要不要看看現在為什麼要推週休二日 不管是哪個黨提出的政策都是開宗明義要解決過勞問題週休一日會造成過勞早就是社會共識了 居然有人在質疑這點
作者: teremy (鄉民代表)   2016-07-01 15:13:00
p兄回一篇不是比較好。
作者: suction (suctionunit)   2016-07-01 15:14:00
推 不要讓認真分享的文充滿“感覺”噓文
作者: poeoe   2016-07-01 16:20:00
一例一休也不會讓工時變30小時 拿30小時來比基本就是假議題妳認不認識想上六天班的人其實不太重要啦... 一例一休會讓勞工變成變相周休一日的弊端還是在啊
作者: lattecafe (拿鐵)   2016-07-01 17:06:00
邏輯真的很差,我覺得跟你談法律政治太為難你了。我的重點擺在執政黨撕毀競選承諾和選前選後政策轉彎在以上兩點成立、並且執政黨尚未實現他們的諾言之前,現在他們要修什麼法案到底幹嘛要接受,反正等著被反悔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可能好懂,結婚前男的答應要搬出去結了婚之後男的拋一句”這承諾誰給的我才不管”,然後開始開條件,你要住婆家2樓還3樓,2樓2.33倍,3樓2.67倍,工時只要每周x小時,老婆你看我對你不賴吧?有一方就一直站在打從一開始就不該存在的小框框裡,爭執到底是2.33還是2.67,xx小時巴拉巴拉,不去談在對方背信情況下,他拋出來的議題都不該接受只有蠢人才被困在對方設好的條件內,咬那一點腐敗的肉現在該施壓蔡英文實現他的競選承諾,工時36小時和例2然後把那七天假吐回來,我身邊很多人在補教業工作,沒有周休,他們只看國定假日,他們休假就去兼高薪家教誰跟你領公司2.67倍智障加倍費。看到這裡我相信你還是完全不懂背信的可怕,那七天假不管有沒有要放,他變成了一個交換籌碼,我看得比你那工時和薪資還遠,要是今天七天假可以交換那當初民進黨反對的任何法案通通可以變卦,中共什麼沒有就是財大氣粗,1億不要,10兆好不好?賣阿,當然賣阿,服貿貨貿就給他過啊,反正當初砍七天勞工都沒說話了,這次服貿變卦又怎麼樣?我相信你還是不懂執政黨出爾反爾的可怕,其實我不怪你,我覺得這種事應該要親自經歷比較有感,在你人生的未來幾十年內,有機會碰上各種背信之後對方還可以要求你談條件,然後你還會搬出各式法條為他的背信護航。想來真是愉快得不得了,只要2.33就好了唷~比現在好唷~福利這種東西都是人爭取來的,你放棄你的,剛好,其他人撿去用,謝謝你啦。要是蔡英文早幾個月爆發這次事件,他不一定還選得上,立法院也不一定能過半,你這法案搞不好還躺在哪個角落哪輪得到你在這邊滿口法案,把雞毛當令箭。還要在上班時間帶風向宣傳,吃飽一點啦。不然哪家公司這麼好,禮拜五下午可以放任員工上網打b。好啦,我講完了,放你慢慢跟法律案玩。真是有夠蠢才會不追究民進黨背信,還討論他們的條件你以後碰上別人把你耍著玩,再來理解被背信的感覺吧。不,你還會乖乖在對方開好的條件內轉圈圈呢。上面那一長串難道不叫相信,根本深信不疑才拿來用。什麼勞基法幾條幾條,你被騙的時候要用哪一條。你要改什麼就是直接去嗆民進黨叫他們實踐競選承諾啦,還在那邊長篇大論幫他們解釋工時薪水周休什麼鬼的。法律現在就是來玩不是嗎? 選前選後立場反差這麼大,你文章中根本不敢註明民進黨這樣玩,心虛嗎?唉你是真的完全看不懂,對方擺明不尊重人,還只要修法我講服貿貨貿那段,你應該也是完全看不懂吧?我是說上面一部分講完了。不過其實也沒什麼用,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6-07-01 18:54:00
傻眼,原po真的太有耐心了…
作者: hecatewing (咪啾)   2016-07-01 19:07:00
真的要加強罰金 我有過公司給政府罰錢 但是我們一小時爽賺幾十萬啊 才罰一些錢 不痛不癢
作者: teremy (鄉民代表)   2016-07-01 20:44:00
唉~好好討論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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