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台灣對通姦很嚴
您也支持通姦除罪化
這兩點恕在下無法苟同
我不知道您對通姦罪了解多少
就在下粗淺所知
只要雙方性器沒接合
就算倆人抱在一起喇舌
互相撫摸生殖器
女方幫男生打手槍
男生單純舔女生外陰
這些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前年有法院判口交成立通姦罪
但詳情要看判決書才能評論)
所以台灣只對外遇的倆人有性器接合時才處以通姦罪
而且最重只判一年
還是告訴乃論
即配偶若不提告司法機關就不介入
實務上還常常易科罰金不用真的坐牢
這樣的台灣對通姦的認定及處罰真的會很嚴嗎?
最原始的人類社會沒有亂倫與婚姻的問題
男女間想做就做 沒有對錯
但隨著社會發展
慢慢對性有了各種限制
有些地方開始限制血親性交
限制特定年齡性交
限制婚外性交
並且對此等行為加以刑事犯罪化
或允許請求民事賠償
所以這類性交限制是以不同地區文化為基礎的
不能說因為國外某地沒處罰通姦
所以台灣也不該處罰
文化歷史根本不同
實在沒有比較的基礎
再舉一例
國外某地用活埋來處罰女人通姦
這就是該地文化與台灣不同
台灣當然沒理由比照辦理
國外是國外 那不是台灣
台灣的文化就是反對外遇行為
不要說性器接合
跟婚外對象摟抱接吻都被反對了
這就是台灣的文化
如果不尊重台灣的這個文化
動輒就要以國外文化或用異想天開、脫離現實、想當然爾的理論
來要求廢除通姦罪
那絕對只會害台灣社會陷入包括情殺等各種混亂狀態而已
其實在下本身就是不會只滿足跟一個女人做愛的人
所以不敢結婚 也不找已婚女子做
在我的立場來說
其實應該要支持廢除通姦罪
廢除通姦罪對我等這樣的人是最舒服的
但我知道台灣沒有廢除通姦罪的條件
所以支持通姦罪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