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肉搜是對的嗎?

作者: aidao (愛到)   2016-07-20 14:01:14
您說台灣對通姦很嚴
您也支持通姦除罪化
這兩點恕在下無法苟同
我不知道您對通姦罪了解多少
就在下粗淺所知
只要雙方性器沒接合
就算倆人抱在一起喇舌
互相撫摸生殖器
女方幫男生打手槍
男生單純舔女生外陰
這些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前年有法院判口交成立通姦罪
但詳情要看判決書才能評論)
所以台灣只對外遇的倆人有性器接合時才處以通姦罪
而且最重只判一年
還是告訴乃論
即配偶若不提告司法機關就不介入
實務上還常常易科罰金不用真的坐牢
這樣的台灣對通姦的認定及處罰真的會很嚴嗎?
最原始的人類社會沒有亂倫與婚姻的問題
男女間想做就做 沒有對錯
但隨著社會發展
慢慢對性有了各種限制
有些地方開始限制血親性交
限制特定年齡性交
限制婚外性交
並且對此等行為加以刑事犯罪化
或允許請求民事賠償
所以這類性交限制是以不同地區文化為基礎的
不能說因為國外某地沒處罰通姦
所以台灣也不該處罰
文化歷史根本不同
實在沒有比較的基礎
再舉一例
國外某地用活埋來處罰女人通姦
這就是該地文化與台灣不同
台灣當然沒理由比照辦理
國外是國外 那不是台灣
台灣的文化就是反對外遇行為
不要說性器接合
跟婚外對象摟抱接吻都被反對了
這就是台灣的文化
如果不尊重台灣的這個文化
動輒就要以國外文化或用異想天開、脫離現實、想當然爾的理論
來要求廢除通姦罪
那絕對只會害台灣社會陷入包括情殺等各種混亂狀態而已
其實在下本身就是不會只滿足跟一個女人做愛的人
所以不敢結婚 也不找已婚女子做
在我的立場來說
其實應該要支持廢除通姦罪
廢除通姦罪對我等這樣的人是最舒服的
但我知道台灣沒有廢除通姦罪的條件
所以支持通姦罪繼續存在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05:00
文化論真的很好笑,拿文化出來的時候要不要想想巴基斯坦的honor killing?文化使然不是不合理的刑罰存在的理由好嗎
作者: Moscato (一瓶氣泡酒)   2016-07-20 14:06:00
樓下站內信約囉不過算了啦 念你誠實也不會結婚害人 等等補個推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08:00
拿文化這種虛無縹緲的框架來論證通姦真是i服了u. 你才真是好笑吧
作者: ovarbda   2016-07-20 14:11:00
依你的結論 支持性專區比較適合 但台灣一樣不行 因為依你推論的過程來說 台灣文化不到 只覺得不能討論到有一天改變嗎?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6-07-20 14:15:00
我覺得即使各國都廢除不合理的刑罰 法律還是會因為文化有差異啊 上面是在悲憤啥難道歐洲先進國家都用同個法律嗎?
作者: r1t1r (r1t1r)   2016-07-20 14:19:00
法律本來就依據不同文化 風俗會有所差異的阿
作者: vd490 (vd490)   2016-07-20 14:29:00
應該是你要去論證通姦罪的懲罰到底有沒有辦法實質保護到「家庭美滿」的法益吧?更不用說這樣的法益值不值得用刑罰去加以保護。確實文化的確會影響刑罰的內容,但是單以文化佐證通姦罪應該存在本來就是很荒謬的論證方式。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4:52:00
其實講得還算有道理,不過在PTT一片無腦支持除罪化的風氣下被噓很正常...btw與其說我不支持除罪化,不如說目前我還沒看到一個可以很好說服我的除罪化理由,但我個人是更希望提高民事賠償多於維持刑責,對當事人來說,賠償比刑責實際多了如果可以用提高民事賠償換除罪化,我完全贊成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19:00
通姦很嚴~因為它不是通性交罪要死巴著通姦罪不廢除 不如去另立一個通性交罪話說男對男躺在床上進行性行為 並不構成通姦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29:00
主要是我認為對被害人來說,民事賠償比刑責重要太多了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30:00
所以不想廢除通姦罪的理由 是想保護婚姻 那真的是太薄弱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0:00
現在就是民事賠償只有一點點(通常就30~50萬左右吧),然後通姦罪不尷不尬的在那裡,經常被罵事實上又不容易成罪根本雞肋,還不如換成錢比較實在另外我印象中近年有個地院判決,認為口交也構成通姦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32:00
另外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是罪刑法定 沒規定的事情 你要怎麼擴張解釋? 姦的定義就是男對女 性器對性器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4:00
哦不對,口交那件是在二審高等法院判有罪!!實務上認定也越來越亂了= =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07-20 15:37:00
原來找偽娘就不算通姦,好神奇的法律XDDDDD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38:00
如果以我上面那個案子的判法,找同性還是會構成通姦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39:00
XDD但是罪刑法定 姦字就是男對女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0:00
刑法哪裡有規定姦一定是男對女嗎?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41:00
教育部國語字典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1:00
我只知道刑法第10條有性交的定義是性器接合等等,不過實務上普遍不把性交和通姦放在一起看,我上面提到的那個判決法官卻如此判了,其實想想這樣也比較合理教育部國語辭典不能規範刑法捏~~~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42:00
那我問你 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是什麼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45:00
等等,國語辭典裡也沒說通姦一定要一男一女啊http://goo.gl/4nWqyD 果然還是要自己查不能道聽塗說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7-20 15:50:00
這篇看ㄧ下吧http://goo.gl/U4XdbS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7-20 15:54:00
你不用給我看別的文章啦,根本雞同鴨講我有找到判決哦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我覺得這判決寫得滿好的,通姦罪若要維持就該用這種標準不然就乾脆廢掉,民事賠償判重一點比較實在其實根本就沒有罪刑法定的問題,一直以來口交、肛交之類算不算通姦,都是法院所做的法律解釋,並沒有法條規定以往實務上大部分認為只有性器兩相接合才算,近年開始才慢慢有不一樣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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