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現在跳出來 拿出來起訴書比較重要的部份
(私心希望可以看到整份起訴書才能了解事實的全貌)
本事件所涉汲的法條,包括刑221強制性交及刑225乘機性交罪
而我就前文所提到的資訊觀之........
1.強制性交部分
必須達被害人無法抗拒之程度而性交之程度,而使用其他方式
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亦屬之,綜前文看來,行為人非藉由飲酒之
行為使被害人無法抗拒,就其情況看來,行為客體尚未達失去
自我意識,退一步而言,綜行為客體失去自我意識,係基於其
有意識之行為,故不符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
2.乘機性交部分
所謂之乘機性交,係指乘行為客體無法抗拒之情況而與其性交
之行為而言,依前文觀之,行為客體能自行離開飲酒之場所,
與所謂因酒醉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有所不同,退一步而言,綜於
事後酒力發作使其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性交行為之地點,為多
人合租的住宅,事發當時亦有其他第三人於屋內,依客觀之情
狀觀之,被害人亦可於行為時或行為終了後,大聲呼救求得求
助,而行為客體據述於床上與行為人一同聊天及玩手機,而亦
非出現受創後陣後群之情況,事後仍可與朋友至球場看球,與
一般受侵害之創傷現象有所別,難認有乘機之情況,故亦不符
合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
上述就是起訴書跟所提到的事證部分簡單的基本法律判斷......
怎麼看檢察官不起訴是正確的
本板應該不能說本教教律吧!!
作者:
apenguin (追著球球跑呀跑)
2016-08-29 18:56:00剩四分鐘
作者:
Lapodia (o'_'o)
2016-08-29 18:57:00公平公正的版主真難找
作者:
Ciddens (丸杷刃)
2016-08-29 18:58:00很糟 放任男生被肉搜 風向不利女生就鎖
作者:
c902112 (鴨子呱呱叫)
2016-08-29 19:00:00方向對了
一堆人不用常理判斷事情呀, 大家都用自己的特例來斷案
搞不好女生再跳出來又一面倒向女方了, ptt又不是沒發生
作者: ge781221 2016-08-29 19:01:00
真的是沒是非耶
看起來就是女方沒證據,證人就都男方朋友;事實真相就挑自己想相信的就好
是覺得不然男方就說明白一點啊 不然大家都不知道到底真相是怎樣 一些人在那邊猜也沒意義
串證本來就不是不可能啊~ 只不過根據日劇,通常先死的都是串證的路人甲 XDDDD
作者:
latte7734 (latte7734)
2016-08-29 19:10:00˙
老實說看男方的line截圖也看不出女生有很想去他們聚會,不知道是在嗨什麼
男生的截圖根本不能證明 女方知道全部都男的還有都能性侵 為何不敢串證?
作者: CriminalCAO (刑事組之虎曹達華) 2016-08-29 19:20:00
現在實務不是都採強制行為不必要了?只要違反意願就好了
性侵都不能證明了 怎麼證明串證? 除非有人自首女方描述的情境 除非有人證 不然無從證明性侵很簡單的完美犯罪這就是法律的極限~沒有證據的犯罪不叫犯罪
作者: rosequeen (\(ΦωΦ)/) 2016-08-29 20:28:00
阿翔說整個過程他都在鼓吹犯罪 報警後又問是要公道還是賠償 到底是犯什麼罪怎都不承認?大概是因為承認會被判有罪甚至賠償吧
作者: YOLULIN1985 2016-08-29 20:51:00
會串證的就算偽證70年一樣會串,沒看到過進法庭前信誓旦旦的說要講實話,一進去開口的講謊畫的人嗎
作者:
tnlinna (serena)
2016-08-29 21:18:00靠,為什麼趁機性交要討論行為時為何沒有大聲呼救阿刑分怎麼修的,趁機性交就是意願不明的狀態你卻說她行為時沒有大聲呼救所以不成立,神解欸乘只憑能自行離開酒店就判定不是乘機性交更可笑,意思是說如果喝醉後被撿屍,酒醒後能自己回家就都不算乘機性交?就算是剛喝酒完能自行離開,但酒是有後勁的,只用喝酒完的情況來判斷有失公允,主要是在行為時被害人到底有無辦法表達意願,這才是乘機性交這條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檢驗法在打臉你第221條的部份,你用客體尚未失去自我意識來判斷從根本上就錯了,強制性交罪是要看有沒有人被害人致使不能抗拒,你管被害人有沒有意識幹嘛?意思是被強姦的人一定要失去意識才叫做強姦嗎? 有無違反意願跟有沒有達到不能抗拒才是重點好嗎? 告訴你啦,這件案子會無罪主要是前後文很難證明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你寫的那些狗屁你刑分這樣子檢驗1分都拿不到
只能說以前長輩說的話是對的,男人會約女人,心裡一定想著發展性的可能,異性是不可能有純友誼的。赴約的同時就輸了
作者:
wwf1310 (大賺3千小賠5萬)
2016-08-29 22:11:00這就是為何沒人敢要台女的緣故. = =
221構成要件根本沒有被害人意識,主要是以「違反意願作為判斷的要件,跟意識完全無關!少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