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現在跳出來 拿出來起訴書比較重要的部份
(私心希望可以看到整份起訴書才能了解事實的全貌)
本事件所涉汲的法條,包括刑221強制性交及刑225乘機性交罪
而我就前文所提到的資訊觀之........
1.強制性交部分
必須達被害人無法抗拒之程度而性交之程度,而使用其他方式
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亦屬之,綜前文看來,行為人非藉由飲酒之
行為使被害人無法抗拒,就其情況看來,行為客體尚未達失去
自我意識,退一步而言,綜行為客體失去自我意識,係基於其
有意識之行為,故不符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
2.乘機性交部分
所謂之乘機性交,係指乘行為客體無法抗拒之情況而與其性交
之行為而言,依前文觀之,行為客體能自行離開飲酒之場所,
與所謂因酒醉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有所不同,退一步而言,綜於
事後酒力發作使其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性交行為之地點,為多
人合租的住宅,事發當時亦有其他第三人於屋內,依客觀之情
狀觀之,被害人亦可於行為時或行為終了後,大聲呼救求得求
助,而行為客體據述於床上與行為人一同聊天及玩手機,而亦
非出現受創後陣後群之情況,事後仍可與朋友至球場看球,與
一般受侵害之創傷現象有所別,難認有乘機之情況,故亦不符
合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
上述就是起訴書跟所提到的事證部分簡單的基本法律判斷......
怎麼看檢察官不起訴是正確的
本板應該不能說本教教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