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原文的案子感覺跟這也是不太一樣。
的確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但原文看不出來契約是否成立。
私訊賣家說要買那兩件衣服充其量只是提出要約。
賣家如果看了庫存馬上就跟妳說沒貨,基本上契約就等於吹了,自然就沒有所謂契約不履
行的問題。
問你要不要再挑一件,或者就單件付一千,這就是問你要不要締結新約,跟前約無關。
但如果賣家已經說要出貨,又一直拖著最後才在說沒貨,這時才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買家可以要求一部履行,就是單件900的部分
再者手機訂單這種白紙黑字的大合約都是很詳盡的
手機交不出來,侵害的是蘋果不只固有利益(已付訂金)還有經濟利益(未來能賺的錢)
原po這種簡易契約,就算能告也只能拿回固有利益,就是假設已經付的1800。
最後這種問題對錯還是規範上找答案吧,法律不是靠編例子說服人的。
※ 引述《Scion (噓噓~~噓噓哥)》之銘言:
: 居然有一堆人覺得是原PO問題
: 那我用一樣的邏輯,把條件數字改變一下
: 蘋果跟鴻海下了訂單,十萬支IPHONE7,交期30天,每支$8000
: 過了三個禮拜,鴻海跟蘋果說,我們現在奴工缺貨,只能交50支
: 每支照零售價賣你$25000,因為你定太少所以沒有折扣
: 不爽不要買,啾咪
: 你真心認為這樣郭董會不會被庫克電到飛高高兼告到脫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