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種家暴殺夫在當時鄧如雯案有很多討論。
妳沒眼光活該倒楣一輩子應該是妳腦補的內容,在當時鄧案法官非常同情鄧如雯,妳說的這段當時似乎沒發生過也沒人提出過法官有這種心態。
當時討論的方式有2個,義憤殺人罪或正當防衛。
因為義憤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很難正面定義,不管是實務還是學說都認為認定應該從嚴,因為只要有一個判決認定從寬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往後殺人的人都可以引用這條獲得輕判。
正當防衛,在這個案例的主要爭點在要件中的《現在》。
認定上女權團體那派認為現在要從寬認定只要在家暴發生不久都應該認為是現在,並引用德國判決的即將發生的侵害認定方式,認為不久前的侵害亦應納入。
反對那派的人認為,今天發生家暴的確令人同情但是司法在認定一個標準不能只看單一案件還得考量對將來的影響。
如果允許不久前的侵害也認為是現在,這個“ 不久前 ”又該如何認定,1個小時是不久前那1個小時10分鐘呢,如果認為1個小時10分鐘離1個小時相差不久也應該納入,依此類推1個小時20分、1個小時30分等等…。
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正當防衛只需考慮適合性,如此不正是鼓勵挾怨殺人嗎。
更何況鄧如雯殺夫的當下,她老公已經睡著她才下手,當時侵害已過去要認定現在實在很難說的過。
於是法院考量她的情況用盡方法減輕刑責,已經是法院依照法律能給的最大優惠,這樣還要被罵恐龍真的很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