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特別法(同性伴侶法)這塊
建議可以看一下林昶佐的答詢 有討論到
林昶佐答詢:https://goo.gl/Aq8Acw
伴侶法的目的應該是保障不論是異性戀和同性戀
"在不想結婚的前提下"都可以享有"伴侶的保障"
在本質上跟婚姻有所不同
另外根據尤美女的答詢
德國就是立特別法的國家 那是因為德國的憲法有規定男女二個字
在德國立了特別法之後 整個國家消耗很多司法資源在纏訟(關於權利義務的部分)
搞到最後特別法的法條跟民法有87%相似 只是把法條抄一遍
台灣跟德國不一樣 憲法並沒有明訂男女二字 而是訂在民法當中
實在沒有必要繞路再去訂一個特別法
另外黨團提出的三個版本當中 尤美女的版本只有多增加一條"同性婚姻平等適用民法"
沒有要修改稱謂 也被司法院秘書長認為是實務上較可行的
況且民法當中的稱謂都是:父母 一等親 二等親 直系血親尊親屬 姻親 這一類法律用語
並不會影響我們平常叫爸爸 媽媽 叔叔 阿姨
民法是我們大家的民法 民法包含總則篇 債篇 物權篇 親屬篇 繼承篇
都是我們所有台灣人民要共同遵守的
如今只是增加一條"同性婚姻平等適用民法"
為什麼要把同志排除在外 耗時耗力另外立一個特別法呢?
ps.補充一點 目前23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只有2個國家是立專法
另外談到衝擊 收養制度這部分應該是比較多人在意的
依照現行法"單身"就可以收養了喔
所以現在的同志朋友早就可以收養了
目前台灣大概有100對同志伴侶收養的小孩(根據呂欣潔的訪問)
但主要的問題是 同志單身可以收養 但卻不能跟伴侶共同收養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ex
今天一個同志單身的時候收養了一個小孩
他結識了他的伴侶之後 不能共同收養這個小孩
只能維持單方面收養的狀態 很奇怪吧?
還有我要說的是收養跟領養寵物是不一樣的
沒有那麼簡單 要經過層層關卡
1.社福機關審核
2.法院判決
3.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這樣的標準我想算是嚴謹了
大家想想看這些孤兒都是被異性戀拋棄的
待在孤兒院真的比兩個爸爸或二個媽媽來愛他們好嗎
而且就算你有100個理由來反對收養
那也要考慮立法的普遍性
因為你沒辦法排除掉單身收養這塊
法律的訂定要足夠周全而不是淪為意識形態
以上如果版友有更好的意見歡迎一起討論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銘言:
: 我也贊成邱太三部長的觀點,同性婚姻立法應該以特別法為之。
: 看看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及許毓仁版本就知道真要直接把民法的那些
: 親屬稱謂中性化,一堆法條都要修正了。
: 不然就用尤美女版本最精簡。
: 但接下來還有多元成家法案怎麼辦?
: 個個都要直接動民法的話,那民法要一修再修了。
: 所以,我個人認為同性婚姻立法及將來的多元成家立法,應該以特
: 別法為之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