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waiilulu (across)》之銘言:
: 說真的,我是支持對同性婚姻另立專法,不贊成直接修民法的.
: 理由是,婚姻是一個制度,會牽涉到非常多層面的問題,除了真愛之外,
: 還有很多要考慮的東西,應該要從長計議.
: 但我還是贊成同志愛侶想結婚還是可以結婚,只是另立專法.
: 我不懂為什麼這樣也要被歸為歧視.
我也認同婚姻除了愛以外還有很多東西存在
但有甚麼理由讓你覺得應該要把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區別對待"說兩個來聽聽吧?
講難聽點,世界上幾乎每件事情都有辦法在其中細分出很多不同細項,其中也都有
很多很多需要考慮的細項,但這些事情中多的是沒有"被區別對待"的
舉例來說,閩客族群應該都是父系社會、但原住民則有些是父系有些是母系社會,
很顯然的這兩種社會系統的具體社會或道德規範內容應該有些微差異,那我們有特
別立個母系社會刑、民或其他法律?
先不論是否是歧視,這種作法無疑是多此一舉的,如果雙方在絕大多數狀況下都沒
有明顯差別,那為什麼不乾脆直接使用同一套規範系統來規範就好?
非要多搞另一個系統的理由何在?
隨便想都知道兩個不同的系統間發生矛盾的可能性理論上是高於單一系統內自相矛
盾的可能性,真的出問題還不是要再修?
如果是要把這專法系統弄得跟民法系統幾乎一樣,那就更可笑了。
既然都幾乎一樣,那幹嘛還要特地弄一個東西出來?脫褲子放屁嗎?
所以到底是什麼東西需要考慮?是什麼東西需要從長計議?
: 另外,一直要一步到位的說法,就是人權, but 什麼是人權?
: 只要不影響到他人,想幹嘛就幹嘛就是人權嗎?
: 我可理解為什麼有人會推出一妻多夫或是一夫多妻是否也應該被接受..也沒影響到別人啊
: 但是你以為不影響別人,不見得真的影響不到別人.不然什叫做有樣學樣?
: 我一直覺得最近,人權被無限擴張,而且限縮在個人人權,
: 但是我覺得人權不應該只看"個人",應該要從整體人權來看,
: 今天你approve了個人人權應該凌駕於所有事情之上這個概念,就等於approve了一整串
: 這個概念帶出來的集合
: 同性婚姻也不是不會被利用,的確有真愛,但是也的確要利用起來犯罪也更簡單.
: 同性婚姻因為沒有太多傳統道德約束(which is good),相對來說,異性婚姻重重綑綁
: 約定俗成定義責任一大堆,會不會在這方面沒考慮以後會造成更多排擠問題?
: 當個人人權的擴張牴觸了全人權的情況下,應該是以全人權為重,而不是個人人權.
: 我非常討厭在事情沒有完全討論(不是討論那種爭議事情,誰罵同性戀之類,那種反而
: 新聞應該要完全忽略甚至不報導,更不要說討論,誰都知道是錯的有啥好講的),
: 一條一條把會遇到的狀況討論完之前,反正就是有人權,
: 就盲目向前衝,這樣很不負責任.
: 討論可以很積極,只要把該討論的討論完就可以下決策,
: 現在連個正經討論都沒有,就馬上要衝去修民法,然後把立專法就說成歧視,這樣有道理嗎?
我程度太差,看不懂上面這邊是再講什麼...求翻譯orz
不過吼,我實在想不懂為啥很多拿人權怎樣怎樣來嘴的人都假裝沒看到這個概念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man_rights
They are commonly understood as inalienable fundamental rights "to which a
person is inherently entitled simply because she or he is a human being, and
which are "inherent in all human beings" regardless of their nation, locati-
on, language, religion, ethnic origin or any other status.
我還是覺得最根本的核心在於
1.是人就應該享有完整人權、而同性戀顯然是人,所以同性戀顯然應該享有完整人權
2.既然他們應該享有完整人權,那就直接用一套法律規範就好,除非有很充分的理由
3.所以應該要建立另一套系統來規範同性婚姻的理由到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