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半個世紀前的婚姻平權

作者: sbkm (浮光掠影)   2016-12-30 12:29:16
※ 引述《werttrew (發點優文賺P幣)》之銘言:
: 為何會有婚姻?
: 婚姻的緣起,就是為了鞏固團體而產生
: 一個族群為了穩定發展
: 而制定了一套傳衍後代的機制
: 各地方婚姻形式可能會有很多差異
: 一夫一妻, 一夫多妻,或者母系社會等…
: 不論如何,婚姻本質確實就是為了繁衍
: 現在會有這麼多爭議
: 根本的謬誤,就是把婚姻和愛情畫上等號了
: 婚姻跟愛情,從來都是兩回事
: 或者該說,根本是不同層面的東西
: 婚姻與愛情
: 一個是人與人的感情交流
: 一個是繁衍後代的形式
: 從古至今,婚姻和愛情甚至常是衝突的
: 我並沒有覺得,婚姻是什麼神聖
: 好像不能讓同性戀侵犯的東西
: 而是覺得,邏輯本來就該這樣討論
: 現在卻一切變得很敏感
: 無法清楚地進行論述(馬上就會被戴帽子)
: 要解套可以
: 我們從頭來
: 婚姻是為了繁衍後代
: 而繁衍後代是為了安定族群
: 那我們是否能將婚姻擴大解釋成
: “婚姻就是為了安定族群”
: “任何形式的伴侶配對,只要能安定族群”
: “就符合婚姻的價值呢?”
: 如果是這種討論脈絡
: 我是能接受同性婚姻的
: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貝瑞)   2016-12-30 12:43:00
近親結婚跟他人有關阿 跟家人稱謂、繼承等等都有關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2:51:00
你是認真不知道近親為什麼不能通婚 還是順手拿來舉例?痾 你要不要上網查一下
作者: ibluewings (addiction)   2016-12-30 13:07:00
老話一句 想爭取近親結婚 低齡結婚 就自己去爭取 不要拿這些來抵著同性婚姻叫他們一併為你的欲望負責 權利都是爭取來的 不是坐享其成
作者: botnet (天龍人)   2016-12-30 13:08:00
人權這一詞真好用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30 13:08:00
想爭取就要提出為什麼值得用民法來保護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再來喊說別人為什麼不幫你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3:11:00
德國 那個是以道德說 但你要不要看一下生物學說你有時間查德國新聞 沒時間了解近親為什麼不能結婚 也還滿自助餐的照你的說法因為不能繁衍後代所以不能保障 豪可怕喔 那40歲以上單身者也要被驅逐了嗎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貝瑞)   2016-12-30 13:20:00
不是這樣講 同性是天生不能繁衍 但近親是必須禁止繁衍除非找到能夠完全阻止近親繁衍的方法才能允許通婚 否則就是悲劇一場這就是不同問題啦 所以近親跟同性無法拿來比較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3:26:00
好兇喔 只是按照你的說法也要被罵沒營養QQ
作者: rxwsx   2016-12-30 13:28:00
近親不能結婚理由基本有二,近親交配較易生出殘缺後代,以及倫理考量,前者是基於優生學概念予以禁止,後者除了傳統上倫理考量外,也會造成親等及稱謂的混亂,例如父親娶女兒後再生下一女兒,那法律認定上兩女應屬姐妹還是母女,因此予以禁止。但同性婚姻沒有以上的問題,同性婚姻即使通過仍然禁止近親婚。另外,未成年其實只要滿法定年齡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仍可以結婚,之所以有法定年齡的限制是因未成年身心未發育完全、普遍上亦無自力更生之能力,社會歷練不足,婚姻涉及很多權利義務,為保障其權益才予以禁止。同性婚姻一樣要遵守法定年齡的限制。請問禁止同志婚姻的目的是?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3:36:00
樓上 原po說了 同性戀無法繁衍後代 所以不該被保障
作者: rxwsx   2016-12-30 13:39:00
現在有另一個問題是,道德究竟該不該凌駕法律?舉例而言,傳統認為女子嫁雞隨雞,改嫁或是離婚是不道德的事,但在現今均以被法律所保障。並不是支持專法就是歧視這點我同意,但是支持專法派部分的聲音是基於他們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在這個同性戀早就被除罪化幾十年的世界,不能說是歧視嗎?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6-12-30 13:40:00
樓上r大說的是「親等」與稱謂都會混亂,不是不知道該叫姐姐或媽媽的問題,而是法律上親等不知道如何計算,會影響到各種如財產分配的問題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3:43:00
原po是指所有人 包含異性戀婚姻也不是人權嗎
作者: rxwsx   2016-12-30 13:48:00
謝謝樓主理性回覆,我相信我們都沒有要戰,而是希望有人看見我們的討論後能對這個議題有更多的認識和獨立思考。您說的稱謂問題,其實點到一個之所以應該要修法的重大關鍵:異性戀霸權。異性戀霸權概括來說是指以異性戀為唯一正確的假設(當然沒這麼簡單,詳情請搜尋),也就是我們假定所有人都是喜歡異性的,所有事都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組合,因此您會有小孩怎麼叫爸爸媽媽的疑問。試想,單親家庭的孩子會稱謂混亂嗎?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有什麼問題嗎?一個叫媽媽一個叫媽咪可不可以?我們在家裡對父母的稱呼只有一種嗎?另外,不管婚姻是不是人權,平等權一定是,如果要另立專法,應該提出在同屬國民、同樣要當兵繳稅工作下,同性戀者的婚姻不能適用普通法(民法)的正當理由,畢竟普通法的定義是適用於全國一般人民的法律,不能生育已經被多方論證不正當了,請多加搜尋,在此不贅述。修改民法後原本歧視的人仍然會歧視沒錯,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說「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尤其法律某種層面引導社會看待某件事的觀點,因此也應負起教化人民的責任。就像現在對愛滋病患抱持負面觀感的人不在少數,我們還是不能立法叫病患去死一樣。
作者: skyviviema (天澤)   2016-12-30 13:57:00
把婚姻的條件上修成有共通血緣的小孩者才能結婚 直接就可以擋掉同性戀了 為什麼許多反同者在強調繁殖是婚姻核心價值 同性戀和異性戀在"繁殖"上有本質的不同卻又沒人要求政府將繁殖列為成立婚姻之必要條件呢?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10:00
1.同婚團體溝通了30年了公聽會這三年也開到不想開我想從這幾次公聽會唯一可以得到的結論,就是某些人的無知與無恥是無法靠溝通改善的現在同婚運動該作的不是繼續溝通,而是想辦法遏止無知繼續傳人傳染
作者: artiller (砲仔)   2016-12-30 14:15:00
我個人蠻支持近親結婚的人去爭取權益啦但是這跟同志爭取婚姻有何關係?你為什麼認為不生小孩就可以類比?那這樣男女婚姻也有人不生小孩啊他們怎麼可以結婚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16:00
還有,你必須要注意,現在討論的是公共議題,不同意的意見必須有共通的標準,例例如事實的有無,邏輯符合反對方目前啦,我看到的要嗎不符合邏輯,不然就違背事實
作者: rxwsx   2016-12-30 14:18:00
我同意樓主說的充分溝通和理解,但我不確定樓主對這個議題關注多少,就我個人而言,平心而論,反對同志婚姻通過一方的論點毫無邏輯可言。伴侶盟的許律師曾說過一句話我十分同意:「如果反對方的反對是沒有道理的,那我們的妥協也是沒有道理的」不是說一定要強硬通過一個有爭議的法案,而是所謂的爭議,究竟是有實質意義上的不妥,還是流於聖經說、傳統說、甚至是「我就是覺得同性戀不正常」?我猜樓主基本上應該是不反對同志婚姻通過,但是又有說不上來的焦慮和擔心,這完全可以也應該被瞭解。但是被瞭解的前提是反方要願意接受正確的資訊,樓主不妨看看護家盟、下福盟用來動員反對者的文宣和line訊息,那是攻擊、是誣衊、是抹黑,不是理性溝通。德國的例子,我不曉得樓主知不知道德國也建議我們直接修改民法,因為專法通過後目前堅持修民法派的擔憂確實發生了,而且您說專法先通過觀察一下再來考慮修法,您不妨想想,既然反對的人還是會反對,那專法通過後,同性戀族群想爭取修法時會發生什麼事?「都有專法了還要動我們異性戀的法律」「你們已經可以結婚了還要爭取什麼」「已經有專法了不用再修法浪費社會成本」到時候,同志族群爭取婚姻平權的正當性反而會被大幅減弱。婚姻平權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如果同志族群在數百年數千年的時光中都能祝福異性戀婚姻幸福,為什麼異性戀不能衷心的祝福他們一次?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19:00
nonono ,我說的是,溝通已經無效了,所以現在是搶奪剩下的游離票社會目前依然是是一群菁英在領導輿論你認為的半數只是幻覺
作者: skyviviema (天澤)   2016-12-30 14:21:00
我不是說你啦 我借題發揮而已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22:00
現在的狀況是兩個團體在爭奪領導權我認為的溝通是,兩個集團找出共識,但我覺得失敗了
作者: borui (borui)   2016-12-30 14:23:00
投票也是人權 也不能被剝奪 那幹嘛限制年齡 要近親結婚要人獸交的請跟萌萌一起加油 現在是針對同性的婚姻平權唷
作者: artiller (砲仔)   2016-12-30 14:24:00
同意樓上,把其他不相干人群拉進來扯真的頗奇怪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24:00
要求要繼續溝通來取得半數以上,我認為不是無知就是邪惡直接打垮對方,你就會是多數問題在於什麼叫作打垮會因為態度而背離信念的是假象說坦白的,在一方瘋狂秀下限時,還能指責因為挺同太積極所以變遊離,我認為你說謊啦還有啊,結婚是兩個沒有血緣關系的人組成家庭的唯一方法所以近親結婚的必要性本來就不同於同性結婚還有近親結婚不合法的原因,不是因為道德倫常,也不是因為遺傳問題而是因為不讓你在法律上有這兩種身份例如你跟你妹妹結婚,你妹妹就會同時負擔起妻子和妹妹的法律地位這在法律是不允許的,因為會在法律上有衝突我覺得,在這個時間點要求和平理性,你應該是去跟萌萌說喔,不是跟挺同說畢竟啊,在散撥恐慌的是他們,攻擊警察的是他們,製造謠言的是恐同,攻進立法院的也不是挺同耶
作者: borui (borui)   2016-12-30 14:40:00
恩...我記得投票是在基本人權裡的參政權吧(? 應該啦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40:00
你真的是遊離嗎?你完全扭曲事實耶明明挺同和平理性的溝通了30年,萌萌散播謠言還讓警察流血,結果你說是挺同不和平理性ㄥ
作者: borui (borui)   2016-12-30 14:45:00
啊我是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褫奪人權這種東西啦 啊如果我用投票比喻不恰當的話去查一下台灣人權吧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52:00
又要各打50大板嗎?你該好好釐清自己的價值觀啦如果你是哪種不管是非對錯,只看只看自己舒不舒服反正大雄被打就安靜點,不要叫那麼大聲那你很符合我的想法啊,及無知就是無知我還寧願你是堅貞的教徒要以身殉道
作者: skyviviema (天澤)   2016-12-30 14:59:00
紙上的平等當然有意思啊 難不成你以為美國現在就沒有種族歧視和種族對立的問題了嗎?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4:59:00
yes
作者: skyviviema (天澤)   2016-12-30 15:00:00
怕造成對立就要其中一方忍氣吞聲繼續接受不平等待遇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00:00
這就跟神創胡說還有演化論的爭執一樣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01:00
演化論要好好跟神創胡說溝通喔,這社會就是有人反對演化論啊
作者: skyviviema (天澤)   2016-12-30 15:02:00
會造成仇恨或對立的語氣啦 畢竟社會上多數的人類並沒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02:00
連紙上的平等都沒有,是要改變個屁社會啊…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06:00
我跟你說喔,你說的目標是對的,要繼續爭取多數,但方法是錯的因為已經沒有溝通的可能你一直說有合理性的反對方,可是在哪裡?我看了三年了沒有理性的反對方他們就是自私的覺得同性戀是髒東西,髒東西憑甚麼結婚這是我三年下來的觀察所以我不會無知在浪費力氣跟這種反對方溝通該作是揭露他們的真面目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5:11:00
你說的萌萌是指護家盟嗎?
作者: rxwsx   2016-12-30 15:13:00
看了幾則樓主的回覆,我可能大概可以瞭解樓主的立場和觀點。但是樓主也提到,有些人是不可能被說服的,如果今天這個法案通過會使異性戀婚姻的權利受到減損,那我可能也會認為應該再緩一緩,事實是972的修正並不妨礙異性戀的任何權益。樓主說挺同應該思考紙張上的公平性是否有意思(簡短節錄,非斷章取義),我想提醒樓主的是,我們在討論的,是別人的人生,是有些人一輩子的渴望和遺憾,生離死別之際,他們能為他們共同生活大半輩子的伴侶做的,都寄託在這張紙上了。任何一方意見不應該要被漠視,但公共政策的討論應該建立在事實跟邏輯上,如果今天支持派全主打愛與和平我想我也不會同意,您不妨上youtube看看公聽會正反兩方的辯論。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不代表它應該總是走在潮流之後,就像當初家暴法、婦女權益保障等等,都是當時代極具爭議性的法案,尤其現在修法並沒有要「提倡、鼓勵」同性戀,就是因為社會普遍存在偏見,法案的推動才更有跨時代的意義,也是人權的一個里程碑。說回來又繞到為什麼立專法是歧視這個問題上了,可以參考看看: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496/2133203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16:00
會相信同婚法律變會帶來的不良影響的,不是萌萌還能是誰啊…這完全沒有道理耶加拿大都做給你快樂看了,同性婚姻通過十年了加拿大有怎麼樣嗎?那就是我講的一點也不合理的反對方啊
作者: rxwsx   2016-12-30 15:28:00
我認同樓主說的,不是所有支持專法的人都是歧視,但是有疑慮是不是可以作為應該另立專法,把異性戀跟同性戀區隔開的正當理由?而不是那些有疑慮的人應該主動了解、解除自己的疑慮呢?為什麼異性戀婚姻不會讓他們有疑慮?為什麼數百年來的人倫悲劇、家庭破碎不會讓他們對異性戀婚姻有絲毫的懷疑?說到底,我們都是人,在感情會犯的錯、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都是一樣的,我瞭解樓主對於被隨意貼上歧視標籤的不悅跟憤怒,以及不被理解的無奈,如果我將歧視定義為「無正當理由的區隔」,不知道是否能讓樓主理解?也就是不是在對支持專法派的人貼所謂道德標籤予以指責,而是指專法這個「東西」,是無正當理由的區隔,會加深社會的歧見,而不是批評專法派。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5:34:00
我很理性的跟你說,無法跟反同方理性溝通了你不能緣木求魚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30 15:35:00
專法點立法目的跟立法理由 不用談嗎?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想談專法前把專法生出來 放棄自己的權利 又要別人等你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5:44:00
可是你說你原本是挺同婚的鐵票 但受到挺同的萌萌(護家盟)洗禮?? 呃 是不是有甚麼誤會啊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30 15:47:00
到三讀前 都還有時間提出專法
作者: artiller (砲仔)   2016-12-30 15:47:00
暗自覺得同婚不正常又不能接受別人解釋其實很正常ok...我大概理解誰是不可理喻的一方了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5:48:00
而且你說要消除歧視 但最充滿歧視言論的就是護家盟啊 但他們願意和平理性溝通嗎?
作者: artiller (砲仔)   2016-12-30 15:49:00
另外我建議你,偏激言論是一件事要改民法還是立專法也是一件事你這篇文章把兩者放在一起談難怪推文很多人不同意了因為在我眼裡看來你就是認為有少數同志不可理喻所以我反對同婚啊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30 16:09:00
專法前五條 你有辦法說出來嗎?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6:10:00
你說立法的同時要消除歧視 那護家盟到處散播歧視言論這....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30 16:12:00
自己對議題的怠惰 確要別讓負責 說要和平理性溝通 確連最基本的都拿不出來卻要別人負責
作者: artiller (砲仔)   2016-12-30 16:22:00
是的,既然不想管就別再加入議題瞎攪和了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30 16:35:00
你有看公聽會嗎 很多人心平氣和的和反同 理性溝通啊 但護家盟有因此收手嗎?
作者: topractise (愛上黃柿子)   2016-12-30 16:36:00
這篇文也算很有耐心 我早就放棄跟他們理性溝通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7:11:00
你看吧,一直跳針溝通溝通問題是反同沒有要跟你溝通啊就拿topractise 做例子,昨天晚上做假見證,散播謠言說找到我facebook 而且還加入甲群請他拿出證據來,請了一整晚然後還當npc現在很明顯的,沒有思考,拒絕溝通的都是反同啊,然後這篇文章就一直要挺同溝通,溝個屁
作者: topractise (愛上黃柿子)   2016-12-30 17:14:00
說你加入甲群不好嗎? 甲群那麼健康 怎麼算是謠言呢?難道說你加入甲群 你覺得被人身攻擊嗎? 你恐同噢??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30 17:17:00
謠言就是假的事實不管好或壞這昨天就電過你一輪了啦你的謠言違法散布在各個章節,現在想起來還想笑
作者: zaiter (zaiter)   2016-12-31 00:48:00
廢文
作者: isis656565 (熱血聖人)   2016-12-31 14:28:00
立專法就是歧視是個可以被證實為正確的句子,你覺得不爽的應該是挺同的人用語太強烈,導致無法理性溝通,太強烈跟沒有腦袋是兩回事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31 16:49:00
某app有沒有看到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6-1條開頭都是用「Men」和「Women」 去定義,而非Party或Natural Person?如果用OLIARI案相同的法理來看,世界人權宣言 第16-1條有說「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app教授有說為何需立專法也,同性婚姻是否屬人工 生殖法第一條所稱之「不孕夫妻」,而可適用該法?若直接修民法,將同性婚姻等同於異 性婚姻,則日後同性婚姻之雙方是否可藉由人工生殖之方法繁衍下一代,而男性同性婚若 不允許「代理孕母」,則如何適用人工生殖法?因此,倘若未於專法中將同性婚相關之權 益明訂,日後遇到個別法律中,有關「夫妻」或「配偶」之條文時,該如何一體適用?有 刑法第二三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通姦罪,將來如何加以 認定?於男同性婚與女同性婚之間,其認定標準是否不同?借花獻佛https://goo.gl/kwYLHr某app一定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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