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爬文發現好像沒人提到這條: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甜言蜜語海誓山盟當然算是引誘(何況是因教育對學生扶助者),
所以法律不是"完全"沒辦法...這是好消息...
壞消息則是這個不是司法處理而是行政處理,
最多只能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不影響所謂的良民證(教育部為何表態只要良民證?背後可謂窺之正黑),
在晨星(morning star,只是虛構非指特定人士)的情況裡,
6~30萬可以換清純高中處女, 他應該會嬌笑微微,
馬上轉帳一次轉3億預繳待扣...
而晨星公司每年可以拿到政府標案3千多萬(此為虛構非指特定公司),
女兒老公的比比是地產大鱷(此為虛構非指特定人士),
行政機關應該是不會裁決公佈姓名的...
再說公佈姓名只要改名或換藝名就繼續穿龍袍消遙顧眼睛了...
不過對付比較小咖的對象例如前文有陪坐火車案子,
還是可以讓對方出血罰錢並公布姓名至少暫時遏止後宮陣容擴大.
p.s.真想用這條討公道還可以讓對方拍性愛圖影,也是違法,但記得存證.
※ 編輯: rottenrotter (203.73.34.214), 05/01/2017 0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