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教育工作者與未滿18歲學生發生性行為應強制定罪

作者: joewang1986 (有就好)   2017-05-02 22:28:09
※ 引述《differm (慢靈魂)》之銘言:
: 朋友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發起了提案
: 主張教育工作者與未滿18歲學生發生性關係應該強制定罪
: 需要5000個附議以進行後續的討論
: 歡迎大家多多附議及轉發
: 也歡迎法律高手們在意見欄中補充不足的地方
: 希望未來可以有效遏制狼師犯案!
: 提案網址:
: https://goo.gl/pbl3wH
大家好 我是本連署的發起人 有就好
先自介一下
我在補習班工作過六年多 主要教國中小英文 待過X音 芝X街等
目前在偏鄉當英文老師
因為不太會在PTT發文 所以請才女朋友代PO
會發起連署單純是因為不想要看到下一個房思琪
我喜歡教學的工作 我認為用老師的身分去引誘學生上床非常噁心
所以希望能夠有個連署讓政府重視這個問題
在補習班工作 只要取得學生信任 老師胡扯學生都會信
越屁的學生越愛聽 而且家長對老師大多也很尊重 也會相信老師說的話
但是今天就是有一群人利用這樣的狀況來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我希望這個問題能夠被看到 不要只是風頭過了就沒了
這個提案的用意是希望能夠保護學生 就算學生自願跟老師發生關係
也應該要算是老師有罪 不能讓法官以合意性交變成無罪
會設定18歲主要是因為法律只保障到16歲 我希望能擴及到18歲
因為狼師很聰明都會鑽這個漏洞(詳細內容連署裡面的連結有付上)
限制教育這個職業是因為主要就是針對校園以及補習班的案件
如果學生已經畢業 跟老師沒有直接的師生關係
他們要發生關係 我個人沒有意見 這一點可以開放大家討論
教育工作者的定義我目前只有想到學校老師跟補習班老師
家教因為沒有列管 我也不清楚是不是該列入 也歡迎大家討論
(除非家教老師要像街頭藝人一樣考照列管?)
最後 我的專業並不是法律 很多用詞並不是很精確
勞煩各位厲害的板友指教
我只是個普通的英文老師 我只希望能夠不要再有下一個房思琪
謝謝各位花時間看完
敬祝
平安喜樂
權限不足 麻煩資深版友幫轉"八卦版" 希望更多人參與討論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5-03 09:56:00
還有學生對於明星的仰慕, 要不要也限制媒體工作者?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7-05-03 09:56:00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7-05-03 09:55:00
那如果不是補習班的學生 對上 補教業工作者呢?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2:31:00
我是覺得本提案可以提高年齡到20歲,與民法行為能力一致~
作者: jejeyu (原來...我想要的是自由)   2017-05-02 22:32:00
我支持到20歲
作者: rosemoli (天天開心喔)   2017-05-02 22:32:00
還有一定要用本名 公開學歷證件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2 22:36:00
我建議你可以再想想看,18歲大多數人都還在高三能防得了狼師嗎?重點應該是師生戀,但關於師生戀你可以去看看當年教育部的討論,法界人士頂多說不鼓勵,但根本管不得
作者: smwe   2017-05-02 22:39:00
會做這類的事不會只有教育人員好嗎 要不要全管?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2:40:00
大家除了連署,也一起上街頭吧,教育工作者本來就要遵守職業倫理,像心理師.醫師.律師也有各自的職業倫理,而且還化為法律直接寫在醫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內~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2 22:41:00
法界以前就討論過了,只是最近事件鬧大報出來
作者: Pujols56 (普神瘋56)   2017-05-02 22:41:00
重點應該是性教育而不是限制 治標不治本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2 22:42:00
心理師的確有道德倫理,我記得以前跟輔導主任談話她就跟我講,她說如果我今天把諮商內容沒經過你同意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2:42:00
把[學生未滿20歲,教師不得與學生發生師生戀]這個職業倫理化為法律,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房思琪了~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2 22:43:00
洩漏出去,那我執照是要被撤銷的國外討論這種事的重點不都是師生戀的權力不平衡嗎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2:44:00
特定的職業都有自己的職業倫理規範,教育工作者也不應例外~
作者: jamier (貓)   2017-05-02 22:44:00
法律、教育 要雙管齊下
作者: lhsieh (不要問)   2017-05-02 23:03:00
除宗教理由外的全女校全男校也要檢討,環境封閉心智直接-3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萊恩特)   2017-05-02 23:09:00
按照你對家教的理論 補習班老師就不該列管了阿時段兼課 助教 這些也都無照阿 甚至是名師有執照?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7-05-02 23:15:00
平安喜樂,阿門!請問是萌萌嗎?@@
作者: joewang1986 (有就好)   2017-05-02 23:22:00
平安喜樂 是發通知給家長的時候用的啦XD 人家是男森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2 23:25:00
如果真的要防止狼師,那就直接去念日本那種全女子的學校,從小到高中都女校,還有宗教洗腦純潔思想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3:35:00
樓上說的真好,那乾脆把全國男人都閹割雞雞好了~今天是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有職業倫理,並把職業倫理寫進相關法條],你到底在激動什麼???如果按照你的想法,那全台灣就也把醫師法等之類規範職業倫理的法律廢掉好了~再說一次[今天是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有職業倫理,並把職業倫理寫進相關法律裡],就是這麼簡單~
作者: livtyler0828 (冪密)   2017-05-02 23:41:00
認同中華民國說的耶!畢竟現在這樣修訂一定還會有漏洞,到時候還是有悲劇發生,唯有將全國男森GG閹割才能一勞永逸!絕對安全!我們中華民國94讚!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2 23:45:00
定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教師相關的倫理規範,比如說剝奪教師資格等,不足以規範嗎?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2 23:50:00
樓上的版友,目前教師法只拘束[公.私立高中職以下教師],所以補習班跟才藝班跟大學研究所,無法可管~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2 23:52:00
重點不是老師和學生從事性行為!!重點是學生在懵懂心有不願的狀態下,半推半就的發生關係!如果一個十六歲的學生出於完全的自覺.全然自願的發生關係,強制入老師罪到底保護了什麼??
作者: cucugo (cucugo)   2017-05-02 23:54:00
推推推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2 23:57:00
抱歉我沒表達清楚,我的意思是,縱使修法,最極端也應該如教師倫理規範一般,給予停聘等處理。當然,補教業等私人盈利機構,本身就會有是不是符合教師.法律能否介入補習班和老師間的私人契約,強制解聘老師的問題但是若學生和老師真的完全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真的有必要用刑罰處罰老師嗎?
作者: marsonele (marsonele)   2017-05-02 23:58:00
樓上 你的處罰不夠大快人心 不符合大眾期待(茶
作者: livtyler0828 (冪密)   2017-05-03 00:02:00
純噓kelly,沒有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就沒有正義!我要保護我們的孩子!此刻,我的心臟正快速derrr跳動著!動動動動動!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00:03:00
我想多數人在意的.共感的,還是學生心裡面有些許不願,但被欺騙 被引誘 被老師『半推半就』的發生關係。因為在一般人的觀感中,這樣的性行為不能算是自願,算是半強迫的。我想要防止的是這塊,但目前的推動方向,好像把這塊和完全的兩情相悅綁在一起,都處罰老師了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06:00
其實你也沒搞懂我的意思,我沒有說刑罰手段,應該要用行政罰手段,如公布姓名或剝奪教育工作之類的~如教師法.醫師法等也是用行政罰手段,基於刑法的謙抑性我也不讚成用刑罰~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00:09:00
樓樓上也別這麼說啦。我覺得有人願意站出來討論解決方案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這代表我們已經進步到跨出個案,嘗試藉由討論,改變現有的不足和問題。但現在的問題會是一個未解的難題,就是因為它本身就是如此的棘手和複雜,需要長時間和多方面的思辨討論,所以之前沒辦法輕易解決啊!或許我們目前的討論,提出的方案而仍有討論空間,但至少是踏出前人未至的一部了
作者: bitad (讓這世界充滿愛~)   2017-05-03 00:10:00
微調跟無限上綱可以類比 這邏輯根本就零分調兩歲=貞操帶?? 那這樣法律都不用微調了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00:16:00
阿r大真正的意思也是不用刑事法介入嗎?那可能是標題讓人比較誤會了。定罪兩字,只會用在違反刑事法,有刑責的時候。違反行政法不是犯罪,只會有裁處,『處以行政罰』這樣的用語。講到定罪,一定是違反刑法唷等等,抱歉我誤會,以為r大是發起人了。r大對不起!!但假設連署方案連署的是將這種案例以刑事法處罰,很可能因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被駁回唷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25:00
不用對不起啦,大家互相討論而已~我的想法是用職業倫理來拘束教師與未滿20歲學生的師生戀,不為什麼因為這就是[職業倫理],就如同醫師有醫師的職業倫理,律師有律師的職業倫理~只是現在卡在一個難題,就是教育工作者的範圍要放到多大而已~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5-03 00:27:00
只有刑法會說「論罪科刑」 提案寫這樣不能怪人「誤會」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28:00
我當然知道刑事罰與行政罰的不同,行政罰基本上就是行政處分,而且行政罰無前科,與刑罰迥然有別~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5-03 00:30:00
補習班有專門法規管制 你可以從那裏著手 而非入刑法我不知道你是心急打錯了 還是如何 總之改一下吧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31:00
這位提案人已經有寫他不是法律系畢業,故對法律所知有限~但我很欣賞他有這份心,比網路一堆亂講話的人好多了~樓上j大,我不是提案人,如果你跟提案人一樣有心,建議你也可以急公好義一下~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5-03 00:33:00
有心不一定會有好結果 白玫瑰就是一個例子提了這個案子政府就會官方回復 或許謹慎一點是應該的而不是說什麼不懂法律就可以輕鬆帶過的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34:00
樓上j大,我從頭到尾都寫[行政罰]喔,因此是透過行政管制手段,與刑法無涉喔~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5-03 00:35:00
我知道那不是你的錯 我一開始誤會抱歉但我只是覺得這種提案很不負責而已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05-03 00:37:00
那樓上j大,我從頭到尾都說[我不是提案人]喔,你不要誤會~而且我也沒有不懂法律喔~
作者: san0410 (烤馬鈴薯)   2017-05-03 00:42:00
立法和性教育都是必須的,立法是為了事件不幸發生時能保護受害人
作者: facefear (自覺)   2017-05-03 00:47:00
希望台灣更好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00:50:00
同意r大這件事情的討論應該放在職業倫理的範疇討論。我想對這個連署方案提出幾點意見和發起人.版友討論:1.連署當中提到的定罪等等,和我上面說的一樣,專門指的是要用『刑事處罰』來處罰老師。2.在1的前提下,我們知道要出動刑罰保護的必須是非常重要的法益,因為刑罰的效果遠大於行政罰,所以刑罰是處理事情的最後手段(刑法的謙抑性)。連署方案沒有區分老師和學生是否合意性交,就一律處罰老師,很可能違反這個原則。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討論,若是兩人真的是全然的兩情相悅,真的有必要對老師施加刑罰制裁嗎?3.對於老師可能利用權勢.威逼利誘,讓學生半推半就下發生關係的中間案例(在強制性交和全然的合意性交光譜間),我個人認為才是討論的重點,因為在學生要舉證自己不願意的時候,往往遭遇困難。我也覺得這是ㄧ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不知道怎樣處理才是最好。但不太可能因為有中間案例,就不問是否非合意,直接定罪,這違反無罪推定。4.我個人目前粗淺的想法是,這種師生發生關係的狀況,最多只能用相關倫理規範來處理(職業罰等),利用這樣的方法遏止。我也覺得提案人有心!至少我們跨出了只為個案傷感的階段,願意更進ㄧ部討論怎樣讓現有的社會更好了!謝謝提案人發起這樣的討論,這樣的行為真的讓人感受到台灣的公民思辨一直在進步我後來查了一下相關法規,這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http://i.imgur.com/SKgePd1.jpg
作者: nrxadsl (異鄉人)   2017-05-03 01:05:00
完了大法官要被抓走了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01:06:00
可以參考一下
作者: chrisnt (那個夏天)   2017-05-03 01:54:00
說真的 妳要不要先修16歲就可結婚這條 才合理
作者: Andebull (Andy02)   2017-05-03 01:57:00
18歲已經是成年嚕,我附議嚕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5-03 02:50:00
20歲跟民法一致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3 04:03:00
實在太誇張了..請問"利用老師身分"如何定義?又如何舉證?這些原PO有想過嗎!?是不是利用老師關係根本各說各話,哪天一方翻臉了就可以這樣說。如果兩人真心相愛,為什麼要因為師生身份,愛情就活該比一般人被多上一道枷鎖?就因為妳覺得噁心?
作者: NingK (檸~)   2017-05-03 07:13:00
要修就所有成年人一起,你以為只有老師才會有小女生崇拜問題嗎,8+9還不是一樣會有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3 10:30:00
根本搞錯重點 職業跟年齡從來就不是問題所在 強求平等根本就是假的平等 你根本在異想天開 想用法律規範根本無法限制平等的性行為
作者: SIGMA621   2017-05-03 10:38:00
所以這樣變成滿16歲可以結婚不能發生關係??? = =
作者: sungtau (松濤)   2017-05-03 12:51:00
你要做的應該是 1.教育小孩讓他們長大了不會變狼師 2.教導小孩告訴讓他知道房思琪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 zxc0107 (cindy wu)   2017-05-03 14:33:00
反對 原po的修法意見,甚至調到18歲的修法意見也不認同,不覺得重點是正確教導成年人、未成年人什麼是正確的性愛與愛情嗎?拜託,別把理盲濫情當作正義的一環= =
作者: yingrain (麗莎)   2017-05-03 20:43:00
其實男女結婚都應該修到18歲,年齡不一樣感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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