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誣告」是個很麻煩的問題,因為「不起訴」不等於沒有性侵,也不等於就是誣告。
而且性侵的黑數很高,就算能知道有多少誣告,也很難計算「性侵:誣告」的比例。
但是反過來說,「誣告」的黑數也非常高,誣告不起訴,也不等於沒有誣告。
有些人在計算「性侵誣告」的時候知道要考慮不起訴和黑數,計算「誣告」的時候就不知
道,實在不知道是為什麼,明明就是非常簡單的邏輯問題,雙重標準也不是這樣吧。
然後回到性侵受害者在訴訟過程面臨的不友善,我也不能理解為什麼會認為這都是社會的
錯,而完全忽視「就是有那些誣告的人破壞了信任基礎」,對明顯的誣告視而不見。
不要說什麼複雜的防衛機制啦,擔心被傷害所以表面配合啦,明明就是女方主動的怎麼解
釋呢?那些小三覬覦別人財產發現拿不到名分,再來說是性侵的又怎麼解釋呢?
在網路上隨便說別人性騷擾,然後被發現只是各種硬凹的又怎麼解釋呢?
當然不能說所有的不友善,都是這個原因,這是以偏概全,但是全盤否認不也是一樣嗎?
雖然我知道聽不進去的就是聽不進去啦,裝睡的人是叫不省的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