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athly (隱者)
2018-03-30 12:33:48※ 引述《Gxmuvdcq5 (Skywalker)》之銘言:
: 剛剛早八上學尖峰時段
: 人多車擠 但是沒辦法 我一定得上車
: 如果這班公車不上去就一定會遲到
: 但是搭車過程卻發生了一些事
: 我要上車的時候 後門還有空間
: 但只剩門口黃色「請勿站人」的區域
: 而且只剩一點點空間 只能扶著門的那種
: 上車逼卡後又有人擠上來
: 我沒辦法 只能被往更裡面擠
: 狀況來了 我後面站一個女生
: 我本身人高馬大 180幾
: 那個女生身高相對矮
: 就在我右手手肘後方
: 當時我在聽音樂 一直在滑ptt(右手滑)
: 手臂姿勢呈大約90度
: 一路上搭車擠啊擠 好不容易有人下車
: 結果瞥見那個女生用手機打一串文字
: 大意如下:
: 「公車上人很多很擠 還把手靠在我胸上」
: 我一路上都在ptt 聽音樂
: 說實話 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當時手肘或手臂
: 到底靠在哪
: 我以前擠公車擠捷運擠跨年
: 都沒有遇過這種情況
: 這次搭公車是我第一次被女生認為我讓別人感
: 到不舒服
: 因為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 我連當時手放在哪個位置都不知道
: 我也很怕人多車擠的情況下會被誤認為圖謀不
: 軌
: 想請問一下這次事情的責任在於我嗎
: 以上情況總結來說我真的騷擾到那個女生了嗎
借題問一下
請問各位法學大大
有一事不明
依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從本條可知所謂的他人應包含"所有人" 不論"男性女性或是第三性"
另依本條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顯然性器官是與性相關的
另一本條,"造成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
綜上所述
故而,男性以性器官觸碰女性為顯見的性騷擾,沒有異議
然而,請問女性以性器官觸碰男性是否亦為性騷擾?
如果為否,理由為何?
另外,就原PO之案例
請問女性胸部在法學上是否認定為"生殖器官"?
如果男性性器官觸碰女性有罪;反之,女性則無罪
是否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學精神?
也就是"法律平等"之原則
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騷擾防治法在"法律階位"上低於"憲法",
故"性騷擾防治法"不得違背"憲法平等權"的規定
另外,可能有人會說常理上,女性不會以性器官觸碰男性
那請問關於"仙人跳"的解釋為何?
請問各位法學大大的看法
也請各位包容個人在有些部分上面或許不夠嚴謹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