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針對女性誣告性侵的部分
可以看到下面新聞
很明顯是誣告
但因是女性告男性,就僅為不起訴,而非變成濫訴或誣告
若這種會成立誣告,我是不相信那個數據數字會這麼少啦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已婚A女今年5月間,與葉姓男子在龜山區住處發生性行為,事後A女控告葉男性侵他,她指控除5月6日性侵外,同月2、3、4日葉男還曾強摸她下體或強迫肛交。檢方調查,A女說詞反覆,且她若遭葉男猥褻或強制性交,應懼怕對方,但A女卻連續與葉男碰面,不符常情,已予葉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時,26歲的葉姓男子坦承撫摸A女下體並與她發生性行為,但他堅稱,並未違反A女意願。
A女對葉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她指控,葉男5月2日開車載她,到蘆竹區南崁路一處暗巷強摸她的下體得逞,5月3日又開車載她到同一處再度強摸她下體,5月4日開車載她到蘆竹區湳口路一處暗巷,強迫她配合進行肛交,5月6日葉男再前往她位於龜山區住處內,雙方發生性行為。
檢方指出,A女對於5月6日雙方發生的性行為,在偵查過程中改口為「是你情我願」,前後指述不同;而5月2日她若遭葉男強制猥褻,卻又連續在5月3日、4日與對方碰面,與一般遭受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反應不符。
A女另在偵查過程中,坦承她的丈夫要求她報案,她很怕跟老公離婚,才提出告訴,檢方認為,難以排除A女因東窗事發,才提控訴,葉男罪嫌不足,已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