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男性侵碩士學妹 判3年還得賠102萬
2018-10-28 11:29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張姓博士生被控對同校女碩士學妹性侵,刑事判他強制性交罪3年確定,學妹再請求民事
賠償,男博士生質疑學妹的輕生自殘行為和性侵無關,他還說學妹就醫搭計程車費,不該
也列入求償範圍,台中高分院判他需賠102萬元,法官認為被害人精神狀況,需搭計程車
就醫,計程車費也要賠,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是中部某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也是代理教師,女學妹是同系大學部學
生,同系準研究生,兩人為學長、學妹關係,前年5月27日晚上,張男被控在自己租屋處
性侵學妹,被害人說她內心承受莫大痛苦,罹患「適應性障礙合併憂鬱症」及「創傷 後
壓力症候群」,屢有輕生自殘之行為及念頭,持續接受精神科追蹤治療中,依民法規定,
請求張賠償醫療費用、就醫及至法院開庭之交通費共134萬元。
張男說,他雖經刑事判決有罪,他否認學妹因他強制性交行為造成精神狀況已達甚難維持
學業及生活之極限,並罹患「適應性障礙合併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他說學
妹應負舉證責任,他還質疑學妹搭計程車前往就醫之必要。
二審合議庭從二人通訊軟體對話發現,被害女子不想當對方的炮友,內心矛盾,張男卻回
「我應該不會喜歡上你」,「這樣說你會不會很難過」,「很抱歉我不喜歡說謊所以就很
老實這樣說」;合議庭認定被害人的就醫和張男性侵行為有關,且依被害人的精神狀況,
不適合搭公車等交通工具就醫。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46885
心得:這則新聞其實有些地方看了不是很懂
繼是判定性侵但女方不願意當砲友,難道是想跟男方交往?
難道是男方願意交往就沒事跟不會有後續的併發症狀嗎?
不是很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