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同志運動和平權公投的本質分歧

作者: oseven (七小姐)   2018-11-27 04:43:28
先說結論:
同志運動一直以來所提倡的多元包容與打破刻板性別印象,
和這次平權公投的策略,兩者是互相衝突的。
在發起平權公投進行對愛家公投反擊的同時,
就已經埋下了今日公投失敗與檢討聲浪的種子。
並不是要說發起平權公投是不智的,
我也非常願意以正面積極的觀點來看待此次平權公投的結果。
這篇文章只是想點出某些同志運動所重視的價值和這次平權公投之間的矛盾。
同志運動在過去一直以多元包容,和打破性別刻板印象為主要訴求。
這也是為什麼,同志遊行時常會看到各種其他更少數的團體
(例如多元成家、性解放、娛樂性用藥、BDSM等等)
一起舉著標語為自己的群體發聲。
因為他們和同運的基調:多元包容,是能夠相互援引的。
這個現象可以視為非主流團體的合作,共同抵抗主流異性戀社會下的性別文化。
而同志群體的權利也逐漸在能見度提高,性別觀念開放的趨勢下,逐漸獲得社會的接受。
雖然稱不上支持,但在多數人可接受,並事不關己的態度下,
同志運動成功發展到大法官釋憲保障婚姻權的階段。
但平權公投的策略,卻是要以「獲取主流支持」作為訴求。
在此同時,勢必會面對到,
過去同運團體「多元包容」的其他少數群體,與主流民意之間的價值觀歧異。
這些歧異變成反同方大力攻擊,而同志無法切割的部分,
因為它們可以說,是同運心中最軟的一塊。
而在文宣戰中,為了有效宣傳同意、不同意,所大幅刪減的論述,
也使同運過去的多元包容論述,變成要主流民意全面買單的窘境。
另一方面,如果只看公投條文,
愛家公投顯然有效反映了「接受、但區分」的民意傾向
(雖然他們現在又改口不接受12案)
今日,在甲板拉板,或是女板八卦板,
看到所謂「人權不可公投」,或是「檢討老鼠屎」的事後論述時,
其實說明了目前同運團體的進退兩難:
要如何兼顧過去在自身作為少數群體時,主張的多元包容價值,
和在自身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所需要進行的立場整合。
換句話說,
是要繼續作為所謂主流異性戀社會的對立面
(並承擔相應之排擠、權利不平等結果),
或是要策略性的吸收討好游離選民,成為第二主流
(將難以避免對其他少數團體的切割)?
我不確定這兩個路線是否必然衝突,
但目前看起來它們的確是造成主要紛爭的原因。
許多人認為,同志運動被這次平權公投綁架,
因為在自認人數弱勢的狀況下,
其他同運團體不敢也不願進行反面論述,
以免扯後腿之嫌。
但是,這種心態可能是目前最大的盲點。
同運仍然和過去一樣作為完全被打壓的少數群體嗎?
事實上,在大法官釋憲後,同運可能已經進入到新的運動層次。
它變成與全民有關。也就是說,
同志無法再一邊自詡為少數受害者,
一邊期待被分類到加害者的多數人的協助。
在此背景下,
性傾向或許不再應該作為同運判斷盟友與否的主要標準;
反之,意識形態、教育背景、社會階層等
應該更加值得重視,並且視情況合作
(就像過去與其他性少數團體合作一般)。
但這樣的生態改變將可能挑戰同志群體過去習慣的社會分類
(將敵我分成同志、非同志),
也觸及許多同志對於異性戀主流群體深層的不信任。
關於愛,關於安慰,其他人已經寫得很多了。
關於檢討,關於咎責,也看到不少。
但關於未來,同運接下來的方向和目標是什麼?或許是目前應該思考的。
作者: cart76002 (參參)   2018-11-27 04:48:00
推這篇挺清楚「反同方大力攻擊,而同志無法切割的部分」這點出重點BDSM、通姦除罪、愛滋議題,都屬同運分支,但不是公投議題,卻容易遭對手抓著打建議排個版,分好短句排版好會比較多人看。
作者: FZ5566 (風箏56)   2018-11-27 07:43:00
看到那些還在12案上做文章的小丑就想笑,投票前什麼屁也不放,事後諸葛亮倒是很會,現在都是法學專家
作者: HsinI805 (mew)   2018-11-27 07:49:00
好哦
作者: sharkloveeat (鯊魚咬起來)   2018-11-27 09:40:00
說實話 我到現在都還沒遇到挺同檢討老鼠屎的情況都是檢討老人多
作者: syjohn (sung)   2018-11-27 09:47:00
我還是沒辦法接受把毒品說成娛樂性用藥
作者: sharkloveeat (鯊魚咬起來)   2018-11-27 09:55:00
對於愛滋族群 我個人也不太懂為什麼不能切割 在公投前反同方每每提出反愛滋甲時 挺同無法有效回擊
作者: hunter05469 (Vera)   2018-11-27 10:30:00
作者: loom0et0bust (十五夜澪人)   2018-11-27 12:58:00
推,路線的整理要搞清楚。我挺同但是對愛滋趴、毒品、假前衛穿著不能容忍。不過認真講,我所謂挺同也不過是人生而平等的普世價值一塊。所以我認為是傷害人的行為,自己不會做當然更不會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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