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lmes7 (El Mundo)》之銘言:
: 身為地特三等榜首的我
你應該不是讀法律的吧,看你下面舉例應該是戶政類科。 因為一般來說,國考能拿出來
炫的,都是司法官律師考試榜首或是法制類科榜首,提醒你一下,不要隨便拿地特榜首出
來炫,不然遇到法律系出身的雞掰郎,你會被釘在牆上嗆。不用到法律考試榜首,光是你
去每個鄉民都是四大碩畢業 各各都是台GG年薪兩百萬工程師的八卦板,你就會被嘴爆,
做人還是謙虛點。
: 自然知道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道理
: 今天一位民眾身份証不見了
: 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補發
: 承辦的科員能說那位民眾長太醜不予補發嗎?
: 不行嘛
: 承辦的科員能說那位民眾弄丟身分證的理由不夠充分不予補發嗎?
: 一樣也不行嘛
: 那要怎樣才能不予補發?
: 那就是非本人申請或是跑錯戶政事務所或是相關文件沒帶齊嘛
: 至於身分証到底是搞丟還是被狗吃掉還是根本只是想換一張
: 老實講干我屁事喔?
: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 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都寫的非常清楚
: 比如說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 刑法也明文規定殺人會被怎麼判刑
: 今天長榮航空空姐依照相關法規命令合法罷工
: 一堆人鬼扯訴求講不清楚
: 沒有提前告知
: 老實講這都干我屁事喔?
: 反罷工的人真的都有唸書嗎?
法律有規定罷工權是一回事,但規定的明不明確,是否可以完美適應社會發展,又是另一
回事, 法律文字不是萬能,什麼事情都能精準規範,所以往往有模糊地帶,這才需要機
掰的法律系進行法律解釋,進行補充, 所以我真的確定你沒有深入讀過法律。
我不是航空業從業人員,不知道空姐這行的辛酸,也不想過多臆測,專斷評論長榮空姐待
遇合不合理。
但就新聞炒的 勞工董事 議題嘴砲一下,讓看得霧煞煞的網友能了解一下。
首先大家都知道工會與公司協商勞動團體協約內容, 要先經過漫長的調解程序,調解不
成,才能走向罷工一途, 而團體協約內容按照我國團體協約法可以分為『權利事項』與
『調整事項』。 權利事項指的是既有規範的違反,簡單講就是公司原本答應的事做不到
,類似『違約』的概念,這個是不能罷工的,因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不履行; 而調整事
項就是創設新的規範,類似『締約』的概念,這個可以罷工。
以上可能跟網路找的解釋不太一樣, 因為我是看黃越欽大法官的勞動法新論的詮釋。
而長榮空姐在今年五月就把『勞工董事』納入與資方談判的內容, 而我國除了少數特殊
國營事業有勞工董事(因為當初民營化,員工有認股),我國公司法制度大體抄襲美國制
度,美國這國家最好會允許勞工董事, 加上勞工董事涉及公司法制度的修正,其實根本不
是長榮經營層能決定, 嚴格講應該是去找立法院修法增設私人企業也要勞工董事才對。
我猜測空姐之所以激進前衛地吵勞工董事,可能是談判策略辣,但也不排除她們天真傻呼
呼以為真的吵一吵就可以有勞工董事。
對德國勞工董事制度有興趣,可以看下列網站:
http://tinyurl.com/y2ocybqd
好啦,回到台灣勞動法律,究竟勞工董事這東東能不能納入勞資協約的談判, 只能說法
律沒明確規範。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的自第五款規定協約內容可以是『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
設置及利用。』 這個看似是勞工某程度參與公司治理,但能不能當然引申為可以談判
勞工董事的依據, 這很有疑問。
我查了勞資關係的學者著作,在衛民、許繼峰的課本(四版)頁186提到雇主的管理權範
圍與勞工參與企業組織的決策機制,可以當做集體協商的議題, 但作者也講這在德國可
以接受,但美國就不行惹~ 目前我也只查到只有這課本大膽把勞工參與決策納入談判
內容,其餘著作貌似不敢直接談這議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vfHiY1vx8A
上個月有立委就這問題質詢勞動部長,部長當時是說可以辣。
反正勞工董事在台灣目前社會輿論或法律制度上都尚處在 該不該有的爭議階段,尤其台
灣深受美國右派思想的影響,勞工董事只會被批判 沒有股權參與決策,有代理人問題。
不過參考黃越欽大法官對於調整事項的締約解讀, 我個人覺得長榮高層不可能擅自答應
工會可以有董事席次,一來不合現行公司法規定,二來也不是長榮董事能決定的,股東會
才有這權利, 各位看前述那篇對德國勞工董事的介紹,應該發現德國人公司制度與台灣
是非常不同,所以我認為 勞工董事 根本是做不到的事,難以納入談判內容,有點像民法
客觀給付不能的概念。
當然,要注意的是,長榮空姐可是有提出很多協商內容, 而勞工董事只是其中一項,不
能全部聚焦在勞工董事,而說空姐很貪婪,想當董事,長榮高層反擊有理,因為很可能是
長榮高層連其他協商內容都不答應,而逼空姐走向罷工一途, 要全面的看待這問題才對
,不能被長榮律師牽著鼻子走,一直糾結在勞工董事上。
反正藉由這次事件, 大家可以認識一下德國勞工董事制度,與思考台灣勞資關係以及公司
治理,究竟該不該讓勞工突破僱傭契約介入公司營運,公司資產真的只有背後的股份?
勞工貢獻的剩餘價值就該不是公司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