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好幾次了,電信公司,公家單位辦事,說認章不認人。在他們面前給看身分證本人簽
名沒有用,一定要蓋章,最好笑的是沒有章說叫你去路邊刻一個。本人簽名沒法律效力,
路邊50塊誰都能刻的章就有法律效力?
民法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
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簽名=印章,而非印章>簽名,結果很多單位食古不化只會認章。記得在澳洲開戶時,全
程好像只有認證身分時臨櫃有拿一些文件和卡片,其他都是網路作業。
每次看這些機關都要簽一堆紙,尤其是銀行,都覺得是不是還在幾十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