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當“被檢舉人”找上你

作者: ChungSen (= =+)   2014-09-19 10:18:23
公文要全部看完
不然可是會被長官釘飛的~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91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引述《big055015 (威比)》之銘言:
: : 一個月最少20件 國道每件3000元(沒錯不打方向燈也是3千)
: : 噓 GunHam: 國道未打方向燈不是3000 09/18 13:23
: :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敬復
: : 聯絡人:巡官林聖凱
: : 聯絡電話(03)9889688轉955
: : 在重機板也討論過了 3千元是依照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這條
: : 如果有什麼疑問抱歉我沒辦法回答你更多 我手邊有連絡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
: 這裡有交通部的函釋 希望對你自己有幫助
: 也麻煩你用你手邊的聯絡資料
: 把這件交通部的函釋聯絡給需要被聯絡的人 包括你提到的國道警察局巡官
:
作者: boafans (包子不理狗)   2014-09-19 10:21:00
推一下 最後那個就直接直白的說要罰3000了XDDD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19 10:42:00
看不懂你在解釋什麼 國道未打方向燈就是罰1200第三十三條並不是未打方向燈還"應該"無誤咧 會說"應該"就表示你不確定了交通部的函釋已經很清楚了 如果你看不懂可以向交通部請教
作者: boafans (包子不理狗)   2014-09-19 10:47:00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請問沒打方向燈是依規定嗎@@如果不是的話 為什麼不能用這個罰?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19 10:54:00
交通部的函釋已經說了「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指「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
作者: boafans (包子不理狗)   2014-09-19 10:56:00
所以可以解釋一下 什麼叫做驟然 或 任意變換車道?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19 10:57:00
我只看到某人法學素養低落
作者: ChungSen (= =+)   2014-09-19 11:27:00
慘,我已經在解釋交通局的函文內容了還看不懂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19 11:38:00
c大不是說你啦XD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19 12:35:00
原來交通部就法條適用的函釋還要經過你解釋 如果你看的懂就不會說出 "罰3000應該無誤" 這種不確定又愛講的錯誤推論了連交通部還是交通局都不分清楚 還要解釋他們發的函釋?既然功力深厚到可以解釋行政機關的函釋 想必法學素養十分嚴謹 怎麼會連"部"還是"局"都不分清楚呢?
作者: ChungSen (= =+)   2014-09-19 12:50:00
慘,好好的解釋聽不進去怎反而還崩潰了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19 12:54:00
沒人崩潰啊 反倒是有人自認為可以解釋交通部的函釋而且解釋後還得出 "罰3000應該無誤" 這樣子的錯誤推論了其實可以先向交通部請教而不用急著解釋交通部的函釋交通部的函釋就是要說國道未打方向燈罰1200而在某人解釋交通部的函釋之後卻變成"罰3000應該無誤"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19 13:07:00
只挑自己想要的講,這也是滿屌的啦,整篇函釋就說明兩種情況,要一概而論我也沒辦法
作者: snowcoat (excess)   2014-09-19 13:52:00
大大壞壞~~
作者: ably (聚散終有時)   2014-09-19 19:45:00
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作者: NTR5566   2014-09-20 03:01:00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03:26:00
局跟部分得很清楚的大大怎不為大家解惑一下他對該函釋漏未解說之部分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04:53:00
超強的解釋文 可以把罰1200解釋成"罰3000應該無誤"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09:34:00
起碼這篇還說應該,總比你肯定罰1200,結果函釋中有兩種情形個別處以不同金額的罰鍰好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1:05:00
函釋兩種情形 一種是未打方向燈 一種不是未打方向燈既然討論的是未打方向燈罰多少 當然就是1200另外一種情形無關打不打方向燈 罰3000結果卻拿無關方向燈的情形來說未打方向燈罰3000?只能說法學素養之深厚函釋另一種情形就算有打方向燈 但是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11:14:00
原來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包含未使用方向燈,受教了XD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1:14:00
還是罰3000 根本就無關有沒有打方向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指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就算有打方向燈還是罰3000 函釋簡單明瞭 法學素養深厚如你 不難看得懂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清楚記載未打方向燈一般道路罰900 高、快速公路罰1200
作者: boafans (包子不理狗)   2014-09-20 12:54:00
原來不打方向燈叫依規定變換車道阿超車不打方向燈不是驟然任意變換車道? 所以到底什麼才是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3:41:00
小弟不才,在公家機關收發過幾年文,我覺得是G看不懂文這文的確是在講兩件事通常法律後面都會有命令詳述,我幫你把規定找來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33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的規定就是在這邊。所以未打方向是違反規定的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17:00
裁罰基準表都說了未打方向燈罰1200 還在那裡扯33條是怎樣你覺得我看不懂文 我認為你完全看不懂函釋收發過幾年文就可以把基準表的罰1200變成罰3000?
作者: miowoo821 (00)   2014-09-20 14:20:00
在高速公路未打方向燈是符合任意變換車道條件你認同嗎我是覺得重點就在不打方向燈拉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21:00
你任意變換車道就算有打方向燈還是罰3000 有什麼問題嗎?如果你覺得未打方向燈應該用33條罰3000 請向交通部申訴
作者: miowoo821 (00)   2014-09-20 14:24:00
可是看下來高速公路有高速公路的規則阿..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26:00
無論是交通部的函釋還是裁罰基準表都顯示未打方向燈罰1200
作者: miowoo821 (00)   2014-09-20 14:26:00
所以應該分成高速公路未打燈或非高速公路未打燈才對吧?我的理解是這樣啦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28:00
沒錯 裁罰基準表已經區分一般道路和高、快速公路的金額一般道路罰900 高、快速公路罰1200 (未打方向燈)給收發過幾年文的B 函釋本文已經有法條 不需要特地找來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14:35:00
高速公路部分還要拆成兩部分1、超車,2、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車部分於第33條中未規定,則以第48處以罰鍰。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於33條已有明文,個人認為這部分則須以第33處罰,這是我個人理解,不知G大理解為何?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42:00
函釋是說 超車要打燈 超車未打燈罰48條 罰1200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指任意或驟然變換車道罰33條 罰3000如果覺得函釋和裁罰基準表不合理 請向交通部陳情但是在陳情有結果前 國道未打方向燈還是罰48條 罰1200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14:52:00
G大同意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嗎?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53:00
給s大 並不是說因為超車部分於第33條中未規定,則以第48條處罰 第33條第一項第七款是有說違規超車但是主管機關認為超車未打燈應以48條處罰為宜
作者: s800127allen (我的文超廢)   2014-09-20 14:55:00
個人認為48與33間普通與特別規定之關係,若特別規定中未為規定則以普通規定論處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4:56:00
給s大 就是因為有疑慮所以主管機關才要做函釋一體適用而且這個函釋還是紅斑馬警察局主動發函請交通部解釋的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5:08:00
我說了發文是在說兩件分開的事情,第二件事情沒有延續第一件時空背景,有延續上一段一定要講,不會用至如。常收發公文就是要跟你講公文常鬼打牆,不是你問了他就會回答你要的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5:21:00
可是這件公文並沒有鬼打牆 他很清楚說明了國道未打燈罰48條 也說明了裁罰基準表早有規定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5:33:00
他只說未打方向燈依48條,而備註只寫了條文,沒作解釋所以這文鬼打牆…這個文的承辦人根本沒作任何正面解釋有經驗的人看就知道他在打太極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5:36:00
好吧 如果你覺得這公文鬼打牆 請向交通部詢問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5:37:00
X3另外細則屬命令,在與33條倒數第二項衝突時無效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5:38:00
裁罰基準表也很清楚的列出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的金額一般道路罰900 高速公路罰1200 都是依48條處罰收到罰單要繳多少錢都是依裁罰基準表規定 怎麼會無效?汽車 機車 一般道路 高速公路 逾期多久 金額都不一樣裁罰基準表都很清楚的分別列出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5:52:00
基準表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知道吧?細則挑輕的罰,條例挑重的罰,你覺得要聽誰的X1這就是為什麼承辦人要打太極的原因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6:02:00
就已經說了繳多少錢是先看被罰哪一條 再對照基準表的金額基準表還是要看罰條例的哪一條 只是基準表分得更細基準表就是依據處罰條例再做細分 哪會衝突?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6:08:00
那高速公路上違規適用高速公路的法條還是普通的法條呢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6:10:00
高速公路違規在處罰條例第33條有規定 未打燈規定在第48條而且高速公路的規定是規則 處罰條例是法律 法律優於規則處罰條例是要立院三讀才可以修改的 高速公路規則是交通部自己就可以修改的高速公路規則是依據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這在高速公路規則第一條就說了簡單來說高速公路規則的法律授權是來自於處罰條例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6:48:00
法>規是有衝突時才講的,規則11條旨在補述33條所謂規定請問在高速公路未打燈是用哪條法律呢?另外,在私有道路上未打燈又適用哪條法律呢?另外,法理原則特別法是優於普通法的。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6:59:00
國道未打燈是依處罰條例第48條 基準表再明定金額罰1200以上在交通部的函釋都已經說了高速公路規則和處罰條例並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而是母法(處罰條例)和子法(高速公路規則)的關係先有處罰條例這個媽媽 才可以生出高速公路規則這個孩子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03:00
這裡指的特別法理原則是只要有專用的就先適用...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04:00
沒有處罰條例的法律授權是生不出高速公路規則的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04:00
規則並不是法...不會有特別普通問題....是33條的專用與48條的通用比較...這樣有懂了嗎..交通部的文我也跟你講了他說適用48條並沒有說是高速公路上...他只說未打燈就依48條......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06:00
所以交通部的函釋的就是在處理國道未打燈是33條還是48條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06:00
難不成你在家未打燈也依48條嗎....我也跟你說了文沒有正面解釋在國道上未打燈如何處理所以我說他鬼打牆....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07:00
還說你收了幾年文 連函釋都不仔細看這個函釋就是在講高速公路規則第11條該用處罰條例哪一條罰這個函釋還是國道公路警察局請交通部解釋的這樣還不是在說高速公路上 那怎樣才是在說高速公路上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10:00
你真的看不懂文耶...他就分兩件事講..第一件講適用11條若要說高速公路,文一定要正面表述好嗎...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12:00
你都收了幾年文 請先看這個函釋的主旨好嗎?主旨就闡明了是在講高速公路規則11條的法條適用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15:00
文的主旨就是照抄發函的好嗎....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17:00
所以是不是在講高速公路規則第11條? 你前面推文自己都貼過了 這麼快就忘了???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4-09-20 17:18:00
你有看他回第十一條的時候就有正面表述嗎...就說在回兩件事了...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2014-09-20 17:20:00
暈 就是在講高速公路規則還不是高速公路上 有疑問去問交通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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