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
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
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注意第三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
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另第五款: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實務上後車超車不太會真的去按喇叭,前車也不一定讓路後後車才可超車.
但規定上是寫保持超過半公尺間隔。
後車超車不當,後車會比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