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開了張單 因此向特定機關寫了封落落長的信
給大家見笑一下
主題:機車二段左轉違規衍生之對話探討
警察大人 您好:
3月5日下午5點時,小的因為行經林口區文化一路未兩段式左轉,於林口路被曾
**員警攔下,當時該位員警機車停在騎樓上,引導我入騎樓(如果不是騎樓就是私人住
宅)進行開罰,先是問我住在哪裡?我回:這是我個人隱私(已交出身分證)。後來我就發
問為什麼道路兩旁好幾台汽車違停你都不抓,還有順者路口出去道路(即文化一路左轉林
口路延伸出去的道路)時常也是凌亂,特別是上下班時段。曾姓員警回答:只要道路兩旁
沒有紅線,就可以停車,所以眼前的汽車並無違規。我接著問,這條路上其實上下班時間
滿亂的,你們可否巡邏勤勞點。曾姓員警說:需要看局裡安排。中間有跟他請教員警證是
否能讓我拍照,曾姓員警回不行。我問是依據哪條法律?他說是個人隱私。(我原以為員
警證有警察資料,如分局、姓名等,好讓我記錄,當時我沒注意到罰單上已經都有寫了)
最後,我還是有看到一台車停在紅線上並告訴曾姓員警,曾姓員警予以紀錄,我只是覺得
奇怪這條紅線怎麼只有一小段。拿到罰單後,曾姓員警告知7天後30日內繳納罰鍰。小的
就依此情節,探討以下問題。
一、 違規停車之探討
(一) 是否只要沒畫紅線就能停車:
1. 小的乃一介草民,不太懂法,萬一非如曾姓員警所說,
到時被罰,我不就啞巴吞黃蓮。
2. 曾姓員警的停車位置似有不妥。畢竟當時情況非屬緊
急。
(二) 地方自治合法化:很多個月以前在醒吾附近,不小心看到
綠燈同時出現左轉號誌,不小心跟著轉出去時也被開單,
我當時也問警察為什麼後面一大堆車子亂停你們都不處
理,一位員警回我,平時有在開單了,而且巷弄停車準備
要地方自治,然而按現行規定,應該是2個小時可以開一
張罰單。附近如果車少,調閱意外事故紀錄為零的話,我
也沒話說。但這些巷弄經過時,明明非單行道,卻常常要
閃避路邊車輛,雙向道無法順利通行。
(三) 交通標線之劃分:其實我是認同曾姓員警以紅線簡單區分
,有許多地方我認為需要劃分出來,是否有負責的人可以
反應。
(四) 行政處分之裁量與強制執行:某些地方之所以長期有違停
亂象,員警行政處分及行為是否展現出裁量之適當性?例
如:巡邏時偶然看到有違規就開一張罰單,當有發現嚴重
違停現象,建議加強開單,每隔數小時就開一次單,如果
還是沒有改進,應該請拖吊車強制執行。再者,如一般民
眾常見的貨車於超商未設置停車格或卸貨區之地閃雙黃燈
規避責任,以便卸貨,順便規避真的因為違停造成交通事
故之法律責任。依社會通念認定,送貨員應不擅於瞬間移
動,將車停在停車場或停車格再行卸貨。
(五) 主觀上道路狀況認知不同:這方面我認為可以請地方人事
單位向清潔大隊駕駛等人調查意見;或消防單位等機關人
員協助,相信會較為客觀,一方面也可避免有的地方消防
車無法通過。
二、 機車違規二段式左轉及左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之探討
(一) 此規定恐違反憲法基本保障之平等原則,原因如下:
1. 機車與汽車同為機械動力車,且均能按照交通法規速度
之規定操作,道路確有汽車優先之規定,顯失公平。
2. 機車在市區具有高機動性、單位面積能乘載較多乘客,
汽車行經道路的一個位置機車可以並行3台,機動性高
的交通行動載具禮讓機動性較低的只會造成交通更大
阻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立法理由。
3. 立法者是否能單以保障機車之騎士安全為由排除?小的
認為,各地狀況有所不同,例如:車流量太大,待轉人
數實在太多,待轉區擠爆的情況下,紅燈旁停止線保護
行人及車輛的目的形同消失。再如,車流量普通或較小
的情形,機車順著汽車一起待轉其實對代謝交通流量是
有幫助的。
4. 碳排放量:因我國社會案件頗多,鮮少有交通載具共乘
之習慣,單騎乘機車與單人駕駛汽車比較,明顯消耗較
少石油。
5. 許多T字行四線道有紅線(旁邊常常是人行道)卻未設置
待轉區,例如:林口區與竹林一路交界即是,如果車流
量少,在紅線後等自然沒什麼問題;當待轉人數增至5
人以上,紅線邊可能只能停四台機車,前四台機車一旦
可以左轉時,第五輛以後的機車被紅燈卡住,只能流口
水看前面幾台車通過;然而,車流量過大時,或後方車
靠近邊緣紅線行駛恐有難以意識前方騎士示意待轉之危
險,此乃交通標線邏輯不通之舉例。
(二) 有關禁行機車標線之探討:
1. 不具備預見可能性:部分四線道可以騎機車,當駛入禁
行機車標線時,因為前方有車之情形,突然騎到該標線
上往往無法避免卻被拍照檢舉,同時也不容易瞭解該標
線空間上效力到底延續到什麼路段。
2. 立法者是否能以維護機車騎士安全作為立法理由之看
法:
(1) 市區內交通載具之機動性:機車較佳,建議禁行機
車改成機車優先或禁行汽車。例如:機車在右車道
時,因為汽車、貨車、公車靠站往右時,反而容易
有擠壓機車行經路線的可能,不然就是右側車道的
車全被堵住;甚至前述汽車於右側車道切入左車道
時將機車往左車到壓迫,如該騎士並無以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事由之認知,很容易因為看到禁行機車之
標線造成錯誤判斷而釀成悲劇。
(2) 禁行機車之標線判斷危險之標準:例如:機車不能
,行人或重機卻不用禁止,立法者是否能說出此三
者適用區分之實益?如果不行,恐怕也是違反憲法
基本原則之保障。
三、維護人民基本權益之看法
(一) 立法及參與立法者:其實沒太多期望,小小的希望是法規
通過前能有適當的邏輯及沙盤推算,法規通過後,該主動
尋求意見之回饋。
(二) 參與草案成立之委員會成員之利益迴避:假設,審查委員
15人,應該找只開車的委員5人,只騎機車的委員5人,只
搭乘大眾運輸的委員5人。即可達到相異組群審查之平等。
(三) 警察巡邏之安排及任務指派:小的是建議真的會害人受傷
或造成人倫悲劇的可優先剷除,再來對於造成他人不便之
事件或普遍性違規行予以回報,並探討理由。
四、結論
綜上,個人希望能以警察行政處分具瑕疵,及惡法非法之法理
原則:「即惡法不需遵守」,撤銷該行政處分。並能將個人反應之
事項向上檢討,以避免造成更多的人倫悲劇及罰單冤獄。最後,感謝平常辛苦執勤的警員
,謝謝!
(也希望警察有更好的法律素養,不單是執法的法匠,而是融入情、理、法,綜合考量的
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