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7月跟一個歐巴桑發生車禍,當時情況是我要左轉,我騎在道路的左邊,而她在右邊,
然後她未到達路口中央就直接左切過來,我反應不及就撞上他了,
撞擊點是對方的左邊腳踏板那裡,然後就打110了,
之後去警察局看做筆錄監視器我壓到雙黃線,然後對方是未達路口中央就左轉彎
傷勢部分我是只有擦挫傷,對方後來自行到醫院檢查說骨頭裂開,
車禍到拿到初判表的期間,都是我單方面的聯絡她,
最後一次聯絡是送禮盒去她家後就沒在跟她連絡了,
拿到初判表後我看對方都不聞不問的我就沒理她了,
直到最近她打電話過來說要調解然後說調解委員會寄信給我之後就掛電話了,
可是肇責部分沒去申請事故鑑定,我不知道賠償部分要怎麼算,
所以想請各位前輩幫小弟看看能否從初判表中看出雙方肇責比例?
這場車禍對我是不是比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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