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判決結果出來了
有點搞不太懂這個判決~
https://i.imgur.com/W1K8PON.jpg
:被追撞的地點為三線道,
: 我騎中線道因為慢車道為公車停靠區,
: 那天我行經那裡看到公車要離站要切出來中線道,
: 我緊急煞車沒想到後方機車追撞上來,
: 我的人當下無任何明顯外傷,
: 但隔天全身痠痛,
: 機車烤漆嚴重刮傷,
: 追撞我的阿伯有受傷但都是些皮肉傷,
: 救護車有來幫忙清理,
: 我要求追撞我的阿伯理賠我機車上的損失,
: 阿伯說是因為公車切出來我煞車他才撞上我的,
: 問我是否要當作自己倒霉雙方自行吸收費用,
: 說機車修理費如果2.3千塊他賠超過他不賠,
: 還說是我偏移他才會從後方追撞我之類的話,
: 後來我說要拿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吧,
: 但保險公司告知我說他看不到對方機車有保險,
: 所以我覺得非常疑惑,
: 另外我拿到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 有朋友說肇事責任比較大的通常會被寫在第一個,
: 也有朋友說不一定要看警察習慣,
: 想請問大家我的肇事責任大概多少呢?
: 是不是到最後我連修車費都無法拿回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