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我碰到一個情況,
9月份,我牽機車後從騎樓往道路方向徐徐進入, 在進入前, 一位騎士因為看到我而煞車(
我未擋到他的行進路線)
剛好煞車的時候,道路上有一塊超大的壓克力板,因此他打滑摔車, 我看到他摔車後馬上去
幫他.
之後他說看到我有嚇到, 之後煞車, 也承認因為壓克力板是他摔車的主因
我們叫了警察, 然後警察就做筆錄, 當事人寫了, 我,他,壓克力板. 你沒看錯有寫壓克力
板
之後我看他是學生,就陪他去修車, MIO車型, 賠了他1萬1千元整, 也寫了和解書.
因為當時我忘記我的車沒有保險,強制險也沒. 當作吃悶虧, 賠錢了事,隔天馬上投保
我和他的糾紛到此為止,
就在11月,我收到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說我肇事的當時沒有投保
要罰6000元, 正常來說沒肇事但被警察抓沒投保是1500元
我就納悶了, 我這樣算肇事嗎? 我違法哪一條法律?
我認為我出來這個情況是很正常的,我自己騎車也常常遇到, 遇到了就是煞車,不會看到人
出來就摔車
我現在這個情況是壓克力板導致他人人車受損
那我到底違反哪一條法律導致人車受損
我認為我應該是罰1500元的投保義務未依規定投保,而不是未投保機車肇事者的6000元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