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aul324: 現行的法規就是哪怕行人闖紅燈,那怕駕駛毫無時間反應, 06/03 11:31
→ paul324: 至少都會有"部分責任",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06/03 11:31
推半天不如直接回一篇
會有所謂的「斑馬線帝王條款」、「行人絕對路權」
其立法精神還是保護在馬路上絕對弱勢的行人
但即便用法規來保護行人,一年還是有近500個行人死在馬路上。
當然要降低死傷不能只靠立法。
執法、教育以及道路工程(行人友善設計)都要一起做
但這個所謂闖紅燈的行人造成駕駛必須擔負肇事責任的「不合理」
真的有到需要廢除或修正的地步?
我認為是沒有。
事實上即便在台北地區,應讓行人而不讓的車輛還是比較多
甚至在無號誌行人穿越道,我主動停讓時,還是有部分的行人不敢先走。
可見行人的路權在台灣多弱勢。
更不用說應該要有的實體人行道也沒有被落實。
你說不怕死的闖紅燈行人到底一年產生多少事故?
真的有讓這個「不合理」危害到守法駕駛的地步?
那實務上,如果真的盡一切應盡義務還是撞到這種斑馬線上闖紅燈行人該怎麼做?
1.留下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提供行車紀錄器、調閱路口監視器來證明自己的反應時間不足。
過失傷害的成立要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在目前的交通事故的判決中
能證實自己沒有注意的可能,最後判決完全免責也並不少見。
2.保險
如果在證據上不利,或者是法官/檢察官不採信你提供的證據
依據台灣判定交通事故民刑事肇事責任實務來看,即便你有較大的路權也未必完全無
責任。
那你至少可以從保險支付對方的財損及醫藥費。
自己根據財務狀況衡量保險額度,這是上路前應盡的責任。
3.對自己的保護措施
騎車撞到行人不見得自己沒有傷害,最慘有可能摔車後再受他車波及產生二次傷害。
以台灣的交通現況,會害死你的不見得只有闖紅燈行人而已
更多的是其他違規車輛
如果會怕就準備好保護措施
老實講,我幾乎每天都可以遇到可能害死我的違規車輛
但嚴重闖紅燈造成我危險的行人幾乎沒遇過
積極層面當然要用執法、教育來消弭這些違規車輛與行人
但消極層面當然只能把自己能做的做好。
你我都會有下車當行人的時刻,如果因為有少數不守規矩的人
就要把保護行人的法規刪除或修改
這種思維跟「機車都很愛違規所以沒路權」、「重機就是愛飆才不能上國道」
有什麼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