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去電詢問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 他們完全沒聽過這消息
打去台中市勤務指揮中心,裡面的承辦人說有聽到消息
但目前也沒有宣導期, 更沒有在執行這類的取締
至於承辦人聽到要用31條第六項取締,他也覺得傻眼
因為不清楚"變更帽體"到底會如何改變帽子的安全性
進而讓"合格"的機車安全帽, 變成"不合格"
這些都會引發各界的質疑, 我想交通部有必要
"說清楚" "講明白"!!!
※ 引述《wssp2222 ([email protected]!E)》之銘言:
: ※ 引述《roadmanjia (路人甲)》之銘言:
: : 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裡面的
: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 :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 來裁罰明明有戴安全帽, 卻在帽子上加裝3C產品
: : 是意圖讓公務員登載不實嗎?
: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
: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這到行政訴訟的時候看法官怎麼判阿, 滿好奇的
: : 我安全帽上還裝了前後兩隻呢 顆顆
: 重點是「依規定戴安全帽」而非「戴安全帽」,整句不能割裂來看
: 舉例來說
: 騎車戴「工地安全帽」可開罰,就是有戴但未依規定
: 頤帶未扣可開罰,也是有戴但未依規定
: 總結來說
: 未依規定配戴或戴了不符規定的安全帽
: 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 至於法院會不會以此函釋作為認定標準
: 就看承審法官接不接地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