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中在一個巷弄交叉口
被機車外送員高速擦撞
我是當場倒地 肩膀變形 鎖骨骨折
對方是車向前6米後倒地 手骨骨折
警方初判表
我的行進巷道較窄 判為支幹道
對方部分是疑似超速
後來對方申請交通裁決,稱當時的速度是口誤
交通裁決就把他肇因從「超速」改為僅「巷口未減速」
裁決所的報告完全未測 監視器影片中我和對方預估速度
想問的問題
1.是對方花3000申請裁決 所以交通裁決照他的方向做?
要我提覆議 才會去考慮車速方面?
2.或者是7米巷口畫面太小 撞擊做不出對方的車速測量?
一直在想我該不該申請覆議(但我也沒有新事證)
車禍之後就肢體不便
收到報告被改肇因 覺得心裡一直很痛苦
有人能解答 願意以P幣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