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yaya ()》之銘言:
: 為了離開那裡加上朋友也覺得老闆開的價格也滿優惠的,就衝動付了訂金五萬元。
: 隔日經過與家人討論這台車後續的保養維護後,我們決定退掉這台車。
: 在退車之前我有先做了退訂的一些功課,才發現事情大條了!!
: 原來昨天簽訂的訂購合約書賣方把「審閱期三天」的字樣用立可白塗掉了
: 但仔細研究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經濟部87年6月17日經(87)商字第87014523函公告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現其實我們有審閱期3天的權利
: 而且在3天內取消訂車,賣方應退還全部訂金。
話說我剛剛找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找不到你說的審閱期3天的規定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A58F66C4C4740A3E
不過我又找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ppt.cc/wZtJ
1-1-2就是你說的審閱期
換句話說你根本沒有三天審閱期,是你把中古車定型化契約搞成新車定型化契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