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違規檢舉

作者: tachikoma (塔奇庫馬)   2014-02-25 13:22:55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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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
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
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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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檢舉事實明確,匿名也可檢舉的意思?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4-02-25 13:25:00
你隨便寫個名字跟住址它也接受。
作者: tonysd (Keep going)   2014-02-25 13:25:00
匿名不受理真的就太瞎了 警察個資外洩也不是沒聽說過..
作者: assidiot (omega)   2014-02-25 13:29:00
但書實際上有在運作嗎?
作者: skiptomylou3 (我承認我喜歡冷門車)   2014-02-25 13:59:00
一切都是警察自由心證,我遇過要的也遇過不需要的
作者: helloking (洛雞)   2014-02-25 19:01:00
就具名就好了啊!反正錄影違規事證明確 賴也賴不掉
作者: cuteneo (Neo)   2014-02-25 20:19:00
第三點有意義嗎…真瞎
作者: knstt   2014-02-26 12:28:00
問題是「事實具體明確」,是由承辦警察來判斷的呀...
作者: yao (ㄧㄠˊ)   2014-02-26 17:43:00
若被判定事實不具體明確,附上真實姓名還是可以舉發 豈不怪哉
作者: cuteneo (Neo)   2014-02-27 11:23:00
所以我才說那點的意義再哪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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