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indroplife (Noboru)》之銘言:
: 總結:
: 雖然違規在先本就不應該
: 但是個人認為這是用路人本來就應該有的權益
: 既然法規都明文規定了,如果有問題本來就可以使用
: 以上是小弟自己過來人的經驗.....
: 祝大家行車平安
: 消滅三寶?!
恕刪...
雖然違規本身不對在先,不過自身權益還是要顧的
需在超速照相前設警示牌,這個規定是考量當地超速有較高危險,要提醒民眾
以真正達到讓駕駛人減速的目的,而不是以開罰為目的
(實際上當然是另一回事啦)
再來就是法學觀點了
我們是民主自由且法治國家,所以程序正義會變得很重要
程序不正義,任何行政處分均無效
所以這條法規的精神是,你要先提醒民眾,民眾不理你才能罰
既然沒有提醒民眾,政府當然不能罰你!
(拜託,遠通都能協商老半天了)
所以事主這個個案,我會建議去申訴!
因為只有讓警察知道,他們不能隨意開單,他們才會重視整體行政程序
整體執法水準才會提升,只要罰了就是有問題,才能建立公信力。
對民眾和警察來說都是保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