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sscain (潛水員Boss)》之銘言:
: http://ppt.cc/0FPN
: 控告對方妨害自由(警察的辦事態度.......我本來先到汐止社后派出所報案,
先google一下網路文章,類似惡意攔車的新聞。
有成功起訴的:公共危險罪、恐嚇罪 (有持球棒恐嚇)
另外也有文章是建議刑法304 強制罪
所以還是走前人走過的路比較妥當。
此外刑罰是刑罰,行政罰是行政罰。
刑罰不成立,不代表行政罰不成立,因為其構成要件不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快點在7日內向交通隊檢舉。
除非你突然想跟對方和解了,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要另生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