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發生車禍,我開車 對方騎機車
有通知警察及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 第三責任險加財損
對方機車也有保第三責任險加財損
我這邊車頭受損,車廠有與對方保險公司聯絡,經確認後我已經先自費修復,修車費用約
三萬五
對方機車修車費用約三萬,有體傷,一腿骨裂 有打石膏三週後已拆除石膏並正常工作
今天鑑責報告出來 我7對方3 我所負的責任較大,尚不知道對方提出多少賠償
對方已申請調解.
so..
Q1. 實務上, 是否有可能我還要自掏腰包賠償對方.
如果對方索賠金額高於我方保險賠償金額? or 對方提出刑事訴訟? or ...?
Q2. 我會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對方核定的賠償金額大約為?35000*0.3 ?
會再考量折舊嗎 ? 我車為八年國產車
感謝大家看完, 如有什麼要提醒注意的煩請大家跟我說 ..非常感謝並祝大家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