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駕駛人被開單 副座被要求出示身份證?

作者: geniuss   2015-04-27 18:21:24
※ 引述《Rhomb (風吹菅芒花)》之銘言:
: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 事發於前陣子在台中三民路/林森路
: 那邊跟一般不一樣 如果要左轉要看左轉燈
: 晚上常常會忽略 一彎就過去了
: 然後警察就在那邊等
: 好幾年下來都這樣
: 那天坐我朋友的車 又發生這樣的情形
: 身邊已經有兩人在這裡被開單
: 重點是
: 我朋友被開單
: 卻要我出示身份證
: 因為我從未遇過這情形
: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 如果我拒絕出示、或是表示未帶證件
: 又會怎麼樣呢?
: 謝謝大家
(不想看的直接跳最後三行)
首先依據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根據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若已著制服
仍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為宜
警職法第八條規定
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攔停,
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違規左轉行為已可被警察認定為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事實,
所以此攔停及要求乘客出示證件之行為並無不法
倘若拒絕出示
可依據同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路段者
警察可查證其身分
再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可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
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
你可以叫他出示證件
他也可以查你身分
就這樣
作者: utamaru (IN OTAKU WE TRUST)   2015-04-27 18:22:00
推懶人包
作者: fungary (garyhaha)   2015-04-27 18:23:00
室友用心 推
作者: homeground (王不阿)   2015-04-27 18:24:00
推法學士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8:30:00
推自然組的法學士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8:38:00
警職法第四條並沒說依相對人要求出示證件,你是從哪看來的?
作者: alskdj (一起跳舞)   2015-04-27 18:49:00
對啊,警察可以你也可以。但你不得拒絕,警察也不得拒絕你,互相很難嗎,某E 。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8:55:00
警執法第四條是說警察值勤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在已著制服的前提下基本上照法律規定已無不法了樓主所說之得依相對人要求出示證件是最有利人民之解釋詳請見內政部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8:58:00
我是單就法條發問,裡面法條的確沒寫
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2015-04-27 18:58:00
違規左轉適用第八條,個人覺得有爭議,是違規,但危害?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0:00
單就法條問就更沒問題好嗎?我前面推的看不懂?違規左轉為啥違規? 不是因為它本身是一個危害可能高的行為才違規嗎? 不然法律會隨便說某行為違規?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9:05:00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6:00
同學,法律不會直接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這些東西
作者: zx631122 (Lazurite)   2015-04-27 19:07:00
推樓主
作者: chinandxian (magnificent)   2015-04-27 19:07:00
所以我說你扯其他有我當然知道,我是說法條沒寫,是要跳針多久
作者: e93312933 (*9)   2015-04-27 19:08:00
可以依機關的職權下去解釋,在這個案例裡面,警方已經有著制服了,已經合乎警職法第四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件會說警方依相對人要求而出示,是在警方已經合於法律要求著制服下另外科予警方的作為,這部分屬於細節性事項並無疑義,所以我上面所貼的函釋也是為此而生的有利於人民之解釋
作者: iknowhandsom (碼分)   2015-04-27 19:20:00
某c,法條的確是沒規定啦,但是警政署函釋已經講了,如人民有疑慮要求出示(又不影響執勤安全),仍應出示,在行政法體系上,這個函釋對法官沒用,但對警察卻是有拘束力的喔。所以被要求基本上還是要出示,沒人講法條有寫沒寫,跳針的好像不是別人。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7 19:24:00
推~只會照字讀字就不用出來秀了
作者: Inar (Inar)   2015-04-27 19:28:00
最後三行寫得很清楚啦....@@a
作者: iknowhandsom (碼分)   2015-04-27 19:39:00
but雖然我說是這樣說,但以我個人立場還是稍微傾向於回歸法條的或就好,對警政署函釋的解釋說法的必要性存疑就是了
作者: lionwiner (每天看monitor十五小時)   2015-04-28 02:00:00
請問就是穿秩服的警察可不直接出示證件,但若被盤查者要求,警員仍應出示對嗎?
作者: wfelix (清雲)   2015-04-28 08:39:00
應該說依警職法第4條,只要穿制服或拿證件出來擇一就行警職法第四條並沒有寫被盤查者要求看證件時,警察必須出示但內政部函釋有寫所以你直接寫依警職法第四條 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會有誤導之嫌。好像哪是法律規定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4-28 11:10:00
原文條文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哪一條寫著 [仍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對啦,穿便衣的一組就要秀證件,畢竟不拿證件誰知道誰?
作者: ahenry1234 (蛋)   2015-04-28 17:51:00
仍應出示證件是警政署對內的公文說的。不算法律規定樓主也只是提出來而已我沒看到原文 ,不過本案例只要提出警職法第6和8條就好
作者: Rhomb (Love song)   2015-04-28 19:30:00
謝謝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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