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omb (風吹菅芒花)》之銘言:
: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 事發於前陣子在台中三民路/林森路
: 那邊跟一般不一樣 如果要左轉要看左轉燈
: 晚上常常會忽略 一彎就過去了
: 然後警察就在那邊等
: 好幾年下來都這樣
: 那天坐我朋友的車 又發生這樣的情形
: 身邊已經有兩人在這裡被開單
: 重點是
: 我朋友被開單
: 卻要我出示身份證
: 因為我從未遇過這情形
: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 如果我拒絕出示、或是表示未帶證件
: 又會怎麼樣呢?
: 謝謝大家
(不想看的直接跳最後三行)
首先依據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根據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若已著制服
仍應依相對人之要求出示證件為宜
警職法第八條規定
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攔停,
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違規左轉行為已可被警察認定為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事實,
所以此攔停及要求乘客出示證件之行為並無不法
倘若拒絕出示
可依據同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路段者
警察可查證其身分
再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可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
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
你可以叫他出示證件
他也可以查你身分
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