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BMW試乘車撞豐田 1死5傷

作者: DoraeCookie (哆啦餅)   2016-03-06 20:19:46
※ 引述《archilee (alex) 看板: car》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BMW試乘車撞豐田 1死5傷
: 時間: Sun Mar 6 19:43:00 2016
: 先進國家判決很簡單
: bmw吃超速罰單 就這樣
: 剩下的豐田全部要賠 因為路權是bmw的
: 不要跟我說速度太快妳看不到 這些都屁話 他不是光速 也不是音速
: 如果那麼沒把握就不要搶快 等綠燈再過 或真的看清楚再過 很難嗎
: 如果真的覺得那麼難 那就只好去天堂多多學習如何"左轉" 呵呵
: 別人超速是別人的事情 "不代表他超速妳就有權擋它的路"
: 只是可悲的是 事情發生在民智未開的鬼島 所以bmw可能要保重...
: 看到一堆愚蠢鄉民覺得BMW要賠的就好笑
: 鬼島不虧是鬼島
: 偉哉鬼島~!!!!!
先不管民事賠償問題
該位業務首先要面對以下二條法律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光這二條法律那位業務就挫著等了
作者: ainor (><)   2016-03-06 20:23:00
業務:偶有路權啊~
作者: TradePau (Ryan)   2016-03-06 20:24:00
翻開覆蓋的魔法卡 喬的力量
作者: YSJ543 (勝利組的人生)   2016-03-06 20:24:00
業務看起來大概20幾~30 這兩條應該有一條跑不掉了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3-06 20:25:00
超速太多,沒有所謂的路權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6-03-06 20:26:00
業務: PTT的台大生說我有路權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6-03-06 20:27:00
有路權無路權都其次,至少人活下來了
作者: syong (BEN)   2016-03-06 20:27:00
法官:鄉民說我有路權阿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6-03-06 20:36:00
真的 至少人還活著走下車
作者: DoraeCookie (哆啦餅)   2016-03-06 20:39:00
活著下來去牢裡蹲個十年人出來人生也毀了有比較好?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6-03-06 20:47:00
不論如何,我寧願活下來追求下一個可能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0:48:00
不要超速不是更好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0:50:00
不可能有185 而且不是賣車的業務就是刑法的業務好嗎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0:53:00
啥叫刑法的業務?
作者: DoraeCookie (哆啦餅)   2016-03-06 20:56:00
開試乘車帶人試乘是不是該業務工作範圍,是的話很難閃至於185,市區開到破百還撞死人不到公共危險罪,不知道什麼才是了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0:57:00
^^^^^^^^^^你這5個字去google馬上就找得到判決
作者: plkoijhug   2016-03-06 21:00:00
前提還是要舉證超速多少 不然都沒用
作者: DoraeCookie (哆啦餅)   2016-03-06 21:00:00
沒死人都好說話,死人就難講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3-06 21:01:00
突然讀錯意思了 業代試車的確是基於社會地位的行為,也是反覆實施該事務呀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1:10:00
業代主業是賣車,試車一般是買車的人在試,免強歸類到附隨義務還有點可能,至於185...要損壞道路或等同損壞的壅塞行為才有可能,而且185也不罰過失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6-03-06 21:14:00
"以他法" 看到了嗎...
作者: kediflower ( )   2016-03-06 21:34:00
你想太多了,不是一台車超速就是"以他法"好嗎....
作者: capitalofz   2016-03-06 21:41:00
實務或學說皆認為單純超速並非185的他法
作者: lancesan (lancesan)   2016-03-06 22:01:00
185超難中,一年看有沒一件也沒業務,就單純過失致死喔…上句我收回…這有爭點。看「開試駕車」算不算售車的隨附業務吧,沒聽過類似的判例或決議
作者: iamspy (寧)   2016-03-06 22:08:00
c姐怎沒來這篇發言一下,應該剛好符合專業啊!
作者: yyyyssss (透明杯水)   2016-03-06 22:14:00
你法律用錯了,你把業務擴大解釋了,看一下8075號判例吧
作者: rosehui (rosehui)   2016-03-07 03:18:00
本事件是給所有汽車業務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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