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初李蒨蓉的案子一直到吳怡霈的案子 就可以看到台灣法治教育有多爛
一堆鋪攏拱 損害賠償都用自己爽用喊的 然後一堆白癡 也在說 有道理耶
好像被過失傷害起訴 就要緊張個半天
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才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幾乎就是保證易科罰金的
像吳怡霈的案子還被認定符合自首的要件,其實跟傷者談和解只是為了展現有和解的
誠意,看看法院會不會直接給緩刑而已
罪那麼輕 幹麻要怕被起訴
反而是傷者要請求損害賠償 要符合法律這些條件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事的部分解決了 那傷者這些部分就慢慢收集單據來告看看吧
你以為到法庭上你還可以在法官面前用喊價的嗎
看過太多這種人了 在法庭上慢慢檢視你的損害單據合理性 就可以跟你玩很久了
等著看最後的判決 一定會跟那些傷者想要的 真的"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