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出現金,讓我可以馬上開始動車,開始維修,我們簽和解,體傷就當沒事。(4300
: 00元整)
不太懂
出現金是因為
出險維修只能出到33萬嗎
: 第二:我出險,車判定全損,保險公司賠償430000元整,車子原價值50萬元,所以對方得
: 再賠償我70000。
這樣保險公司會代為求償
加對方又給7萬
等於對方賠50萬
當然不會選
:第三:請對方把我車以市價購回(500000),再把車販售給專人處理約120000。
: 我提供了這三點給對方老闆選擇,想當然,對方老闆一定選擇三,因為不管1或2,賠償金
: 額絕對超過40萬。
: 後來,老闆當然有殺價,希望以450000買下我的車,我也覺得對方有處理意願,欣然同意
: 。
老闆可能真的不爽
司機絕對應該承擔責任
比例問題
如果直接離職不幹
真的一點誠意也沒有
不過也看看狀況就是了
要司機全吃
加上他們公司車的修車費用
搞不好破百
另外可以參考一下
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php?entryid=194836
上法院之後
顧主可轉而向
司機做連帶求償
另外他公司如有一定規模
都有請律師的
這個caes他頂多賠到43萬
不爽賠是有可能的
上法院不見得賠更多
恐龍法官頗多
目前所知
營業用車才能要的到代步費用
不過還是希望原po能贏囉
到時過程希望能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