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發生了一車禍事件
我是主幹道 對方是支線
我是右方車 對方是左方車
行經無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
對方沒減速從支線衝出要直行
我汽車沒得及反應撞上對方的機車
還好我車速不快 對方只有輕微皮肉傷
但雙方車子都有毀損情況
事件當下有做完整的報警和出險的程序
一切過程有行車紀錄器佐證
保險員跟我說一般這狀況肇責大概是對方7我3
再者對方有受傷比較麻煩
我想問的是假如對方機車只有保強制險(我方第三責任險跟財損都有保)
又不想付那70%的肇責
在對方有受傷的前提下(有以刑逼民的可能性)
我也不想要法庭見鬧那麼大
我是不是就乾脆就自己修理車子算了?
畢竟最後如果上法庭要判罰金
那金額搞不好都超出我修車的費用了
只是覺得那車禍有受傷的儘管是肇事主因
肇事次因的還是一整個輸?
假如最後達成和解的條件是
各自處理各自的財損部分
那保險還算是有出險嗎?
是否只要有專員出馬過儘管保險公司沒賠錢仍算出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