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路權、速度、肇事責任的關係

作者: arthurwang (莫言)   2016-08-08 12:11:21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路權、速度、肇事責任的關係
: 時間: Sun Aug 7 15:22:59 2016
:
: 最後,提出3個問題可以讓大家思考:
: 1.如果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一輛時速開到100的汽車,他的前方路權該是?
: a.以實際車行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 b.以該路段速限上限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
: 2.一個無號誌的,有分支道與幹道,但是幹道距離路口20公尺處有個轉彎處,
: 這個路口的路權是優先屬於?
: a.已經進入幹道直線段的幹道車輛?(車子已經開到下圖中的B點)
: b.還在彎道前,但距離路口已經在安全煞停距離(比直線距離長)內的幹道車輛?
: (車子還在下圖中的A點)
: http://imgur.com/a/FxJ0L
:
: 3.一個行人穿越道,本來沒有人在上面,就在車子要通過的1秒前,忽然有行人跑出來
: 這時候這個行人穿越道上的路權是歸於誰?
: a.車子(因為他的前方延伸路權已經先超過行人穿越道)
: b.還是行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39.16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70554582.A.60C.html
: 推 BillHuang: 2的描述好複雜 08/07 15:36
: 其實三個都是思考,「路權往前延伸的限制」這個概念
: ※ 編輯: arthurwang (220.134.239.165), 08/07/2016 15:39:16
: 推 maxineyang: 最近遇到跟三差不多情況,行人與我同方向,她走白線內 08/07 15:44
: 推 maxineyang: 路是雙黃線各一車道,我以30公里前進,行人突然左走 08/07 15:46
: → maxineyang: 我馬上煞停,但有碰到行人,回家看紀錄器, 08/07 15:47
: → maxineyang: 他左走到我煞停碰到她不到一秒時間,幸好車速不快 08/07 15:48
: 推 maxineyang: 警察來處理看了紀錄器也說行人怎麼突然走出來? 08/07 15:50
: → bluedolphin: 2路權應該還是在幹道車上? 08/07 16:09
: 只是,究竟是還沒過彎,看不到路口時,那個路口的路權就算幹道車的?
: 還是要過完彎道,進入直線,可以看到路口後,路權才算他的?
: ※ 編輯: arthurwang (220.134.239.165), 08/07/2016 16:13:16
: → bluedolphin: 2的說明我看不懂wwwww 08/07 16:12
: → bluedolphin: 20公尺太短 過彎後反應時間會不夠幹道車反應 08/07 16:15
: → bluedolphin: 所以依照你的想法 過彎的幹道車應該有路權? 08/07 16:15
: → bluedolphin: 台灣的實務會比較像 雖然你超速 但是你有路權 08/07 16:16
: → bluedolphin: 所以你的責任比較小 08/07 16:16
: ※ 編輯: arthurwang (220.134.239.165), 08/07/2016 16:20:51
: → aortic: A走路B騎腳踏車,兩人聊天同速度闖紅燈在斑馬線上被車撞。 08/07 16:32
: → aortic: 試問法官對A和B兩人會有差別待遇嗎? 08/07 16:34
: → aortic: 看了好幾次還是看不懂2的敘述。若把3改成0.1秒會有不同嗎 08/07 16:46
: 推 RZSR: 以日本來說,轉彎車或是支線道車輛的路權一定是0,沒有所謂 08/07 18:34
: → RZSR: 的車子已經彎過一半或是車身以過路口一半就有路權的說法 08/07 18:35
: → RZSR: 因為轉彎車跟支線道車輛"有先停止查看的"義務存在,當發生 08/07 18:36
: 推 BillHuang: 改寫一下好了,今有一無號誌交岔路口,但幹道在路口 08/07 18:37
: → RZSR: 碰撞時就表示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在台灣通常會變成"對方 08/07 18:37
: → BillHuang: 前20公尺有一彎道,幹道車通過彎道前無法確認路口狀況 08/07 18:38
: → RZSR: 太快我沒有注意到"之類的說詞,基本上路權小就要盡到更多注 08/07 18:38
: → RZSR: 義的義務,這是日本駕訓的做法 08/07 18:38
: 推 sleepgod0602: 照樓上說法..直行車開到200快到轉彎車根本看不見 08/08 05:19
: → sleepgod0602: 就撞上了算轉彎車倒楣..那你一輩子都不要綠燈左轉了 08/08 05:20
: 推 sleepgod0602: 超速60公里以上要公共危險罪不是定好玩的..快到讓人 08/08 05:22
: → sleepgod0602: 無法反應這樣還有路權那你會看到一堆跑車在市區跑04 08/08 05:23
自己的文章自己回,
1.如果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一輛時速開到100的汽車,他的前方路權該是?
a.以實際車行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b.以該路段速限上限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這時候,還是以時速50公里的最短煞停距離來計算前方路權範圍
這是因為路權是為了確認道路的使用權利,這個權利是「道路特性」賦予人車的
例如:人行穿越道不論在那條馬路上就只有賦予行人,所以你可以牽機車走人行道,
但是不能騎著機車走人行道
而限速50公里的道路,也就代表了賦予這條道路上的車子,前方路權最遠到哪裏,
是依據道路特性,而不是車子。
所以在一些案例中,也會出現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但直行車明顯超速,
肇事責任分析出來,是直行車超速為「肇事主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為「肇事次因」
http://blog.xuite.net/linxx56/twblog/107873683
「法院審酌被害人雖具有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岔路口,
迴車未注意來往車輛之與有過失,
然若無被告之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行為,應不致有如此嚴重之結果,
故被告之過失程度較被害人為重等情,認被告應負擔70% 之過失責任」
換句話說,你可以要求的路權,會隨車速增加,但是以道路速限為上限
一般速限50公里的道路上,即使一輛小客車開到100,
也不能要求56公尺長的路權(最短2秒煞停距離)
而只有28公尺左右(時速50的最短煞停距離)
「超速絕對不會讓你在法律上有更多緩衝」
: 2.一個無號誌的,有分支道與幹道,但是幹道距離路口20公尺處有個轉彎處,
: 這個路口的路權是優先屬於?
: a.已經進入幹道直線段的幹道車輛?(車子已經開到下圖中的B點)
: b.還在彎道前,但距離路口已經在安全煞停距離(比直線距離長)內的幹道車輛?
: (車子還在下圖中的A點)
: http://imgur.com/a/FxJ0L
這個討論比較多,這個其實也是前方路權延伸的討論,
癥結在,「可不可以要求視線以外地方的路權」?
答案應該是「不可以」
大家應該有些經驗:在一些彎道前方有路口時,
彎道前會多設立一個號誌提醒你彎道前方路口號誌為何
例如:http://imgur.com/a/F7EDp 左邊那個號誌的作用
這是因為,你沒看到前方路口前,還沒有那個路口的路權,
所以透過這個號誌提醒你目前路口路權是誰的,讓你可以早做準備
號誌的設立與否,跟交通流量有關,所以有些路口是閃燈號誌,有些路口甚至沒有號誌
但是都是同樣原則,「不能要求看不到地方的路權」
所以,在時速50的一般道路上,雖然車子可以要求前方28公尺的路權,
但是遇到彎道時,在你沒看到路口前,那個路口的路權還不是你的,
這也表示,如果有支道車要通過路口,因為你還沒過彎道,所以看不到你,
這時候,支道車是可以要求這個路口的路權,而通過
也由於路權是採「絕對路權」概念,在支道車完全通過路口前,
這個路口的路權還是屬於支道車,所以當幹道車過完彎路,可以看到路口時,
還是要讓支道車先通過。
若是沒有「不能要求看不到地方的路權」,也沒有「路權前方範圍以速限為主」的原則
在這種道路,支道車將永遠不該過馬路,
因為他永遠不能確保看不到的彎道那一頭,是否有車子會立刻出現甚至立刻通過路口
既然不能確定無來車,也就表示不能過這個路口,這是不合理的
所以這邊可以看到上面這2個原則的重要性
同樣地,既然即使是幹道車也無法要求彎道尾端的路口路權,
所以遇到彎道,最好是減速,因為你能要求的路權減少了,
一旦出事,你在法律上的保障也跟著減少
加上視野看不到那麼遠,
為了安全跟保障,進入彎道前最好還是先減速,不要耍帥過彎
: 3.一個行人穿越道,本來沒有人在上面,就在車子要通過的1秒前,忽然有行人跑出來
: 這時候這個行人穿越道上的路權是歸於誰?
: a.車子(因為他的前方延伸路權已經先超過行人穿越道)
: b.還是行人
路權上,由於在行人穿越道,所以還是屬於行人
但是,之前提過,肇事責任會同時參考「路權」以及「用路人行為」
即使路權是行人,但是肇事責任未必是車子全責,這要case by case,
所以,通過行人穿越道為何要減速,原因也在這邊,
一來,速度慢,比較容易有足夠的緩衝距離與時間應變,
二來,減速這個動作隱含有注意,這可以降低傷害以及肇事責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28/3425888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16/543179/
這2個舊聞的案例,就可以做個比較
1.行人有無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出事真的有差,所以過馬路一定要走在「行人穿越道」
2.第2個案例肇事的司機,可以看到法官判定他「六成」責任,也不是全責,
所以肇事責任其實就是「路權」、「行為」兩個都會考慮
+++++++++++++++++++
實際上,前陣子板上討論的一些意外事故,都跟車速、路權有關,
希望這些討論跟案例,能幫大家更知道如何趨吉避凶,安全上路與回家
作者: berryc (so)   2016-08-08 16:26:00
意外就是你想不到的才叫意外 直行車認為自己擁有路權,看到轉彎車不讓, 就像你綠燈看到路口有人站在那 天知道那個人會不會突然衝出來, 如果真要安全駕駛外側車道可能要開20km時速才有可能在人衝出來瞬間煞停避免意外當然超速又是另一回事了~外線車道還好,通常都有路肩水溝蓋有點距離..有分隔島的才可怕,內側車道還要注意左方衝出來的瘋子
作者: jordanyoung (年輕人看不到未來)   2016-08-08 14:33:00
好文~直行車路權絕非無限上綱
作者: joson4921 (特務)   2016-08-08 12:24:00
推長知識文,這樣以後開車會更清楚哪些情況該注意
作者: s605171995   2016-08-08 12:31:00
之前不是有個BMW超速撞上轉彎車?有人知道結果嗎?那時候板上吵蠻久的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44:00
合理,直行車的前方路權不該無限上綱,以安全距離來參考應該是最簡單卻又最客觀合理的相對路權判斷方式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8-09 02:26:00
50降到30是人體(行人、自行車)傷亡率降最多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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