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水花濺到人 警察居然開罰單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819/931980/
有網友昨天在臉書《爆料公社》PO出一張交通罰單,違規的原因不是超速,也不是闖紅燈
,竟然是下雨天騎機車噴濺水花,噴到另一名機車騎士身上,因對方堅持提告,警方翻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現行真的有法可罰,依法開單;警方表示,該行為需有「
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兩項構成要件,「從警20多年,從未開過這種
罰單!」也醒民眾若是遇到類似狀況,可要求對方舉證。
該罰單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有人認為有沒有減速很難舉證,根本是坑人的惡法,也有網友
回嗆要政府先把路鋪平,但也有民眾回應:「應該將心比心,減速慢行」。
開出罰單的台中市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所長賈昌驊說,昨天下午有午後雷陣雨,市區道路
偶有小積水,一名男子騎車經過東區建成路地下道時,被一名女騎士機車噴濺出的水花潑
濕衣服,他趁對方停等紅綠燈時追上,要求女騎士和自己到一旁的派出所解決。
警方表示,男騎士年約20多歲,身上都是水,氣呼呼地說,衣服和電腦都被對方噴溼,要
求「依法處理」,肇禍的20多歲女子雖然聲稱沒有注意到是否引起水花噴濺到對方,但也
沒有否認,警方本來覺得無法可罰,但男騎士堅稱自己「看過相關法條」,警方翻閱《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現第44條第1項第6款的確規範:「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
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因此依法開立罰單。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該違規行為必須要有「不減速慢行」、「致污
濕他人身體、衣物」兩項構成要件,由於較難認定,實務上警方很少針對此行為開單,「
我當了20多年交通警察,從未開過這種罰單!」
賈昌驊強調,承辦員警當時是根據民眾檢舉依法開單,警方已經主動聯繫女子,會調閱路
口監視器畫面,進一步檢視,如果沒有找到確切的證據,將從寬認定,主動撤銷罰單。 (
蔡智銘、鮮明/台中報導)
……
有些車真的很故意阿,看到積水沒在減速的,水花都濺到二樓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