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npla5566 (鋼普拉56)》之銘言:
: 最高速限開超車道 遇後車超速要不要讓?
: http://goo.gl/PgzeZR
: 在超車道遇到超速車,到底應該禮讓後方的違規車輛呢?一名網友昨天在臉書不公開社團
: 「爆料公社」發文,表示自己在國道上以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行駛在最內側,卻遇到瘋
: 子亂超車,想不到討拍不成還被數千人次網友留言狂批,但到底遇到超速車要不要讓呢?
: 其實相關疑問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也有網友發問,警方回應表
: 示,雖然考量到國道容量及交通狀況,目前允許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以最高速限
: 行駛在內車道,但如果後方有更高速的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但為了
: 發揮國道使用效率及順暢,還是建議超車後就切回中線車道,等於暗示應該要禮讓。
: 其實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雖然允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
: 超車道,但許多人都忽略了前題是「不堵塞行車」。其他網友也認為,「內側是超車道不
: 要一直佔著,駕照怎麼考的很懷疑」、「你今天開兩百在內線被超車你一樣也要讓懂嗎」
: 、「別當路障了」。(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我試著用法規的角度來解釋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有誤的話可以指正
主要用到的法規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兩法規均未提到高速公路有無特殊行駛規定,又高速公路也是道路
的一種,所以高速公路的行駛應遵守上述兩法規的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2項規定:前項道路(此指高速公路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一下罰鍰
。再依相關新聞報導中,警政署及高公局說法在內側車道應保持最高
行車速限。
(解釋: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內側超車道原則上應保持最
高速限,但要是你在內車道行駛,導致後方要超車的人被你塞住的話
,是一個違規行為,處新臺幣六千到一萬二的罰鍰。)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超車時,
如有在前行車右側超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
下罰鍰。
(解釋:從右側超車是違規的,只能從左側超車,即令在高速公路上
也不能從右側超車。)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1項3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
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
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1項4款規定: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
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狀況無障礙,即應減
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5款規定: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
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狀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
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
罰鍰。
(解釋:汽車於道路行駛,只要發現後車要求超車,除非前方狀況不
允許,就應該靠邊讓後方車輛先行,否則是違規的。)
把上述引用法條整理一下,應該可以理出整個行車規則:
一般行駛於高速公路,僅有在超車或是保持最高速限時可以行駛內側超
車道,超車後應駛回原車道或在內側保持最高速限,如遇有後車表示要
求超車時,除非前方狀況不允許,否則均應靠邊或允讓後方車輛超車。
另外補充後方車在超車前應按鳴二次喇叭或變換燈光一次向前方車告知
,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任意迫近逼使前車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