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以下兩條款(取自"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有關"第三人責任險"之部分)
第五條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
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
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和解沒有保險公司參與,結果沒有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公司可以不
需理會和解結果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
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
同意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
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
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就是保險公司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