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中提到: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
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
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
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
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
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09:44:39
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嗯,37秒綠燈轉黃燈,37秒末,被告車頭就與被害人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就在停止
線過來一點點(可以看google地圖)。
法官要求被告車輛不要闖黃燈,那法官至少要告訴大家,37秒轉黃燈時,被告車輛
離停止線多遠?有沒有辦法在停止線前面煞停?
就我看來,這個判決沒有把理由講清楚,是無法服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