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
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
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
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
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
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
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
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
黃燈」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
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釐清重點
1.因為自訴有看到死者闖紅燈,有看到沒作煞車準備才被叛刑
(所以大家作筆錄時要小心用詞)
2.判決書自創"闖黃燈"有點誇張
3.記者標題亂標根本沒有被告要賠169萬??要判賠應該也要依肇責分配應該不要隨之起舞
4.判決書裡主張車速的問題根本沒有根據
雖然我也傾向支持路權最大 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提醒大家筆錄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