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噓 suntex01: 噓內線路隊長。其實用這法規開罰是有問題的。他罰的是 10/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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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tex01: 第三煞車燈。問題是這車已經有個不會閃的第三煞車燈,加 10/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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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tex01: 上車燈的型式跟位置,所以車主可以說這不是第三煞車燈, 10/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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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tex01: 法規不適用。 10/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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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lackCoal: 樓上這招不錯,我在大燈和霧燈位置之外另外接一個超級 10/0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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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ackCoal: 無敵亮的打鳥燈,不就沒事?剛好相反,只要不是法規明 10/0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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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ackCoal: 列的,就不得安裝,請拆掉 10/08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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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國家要處罰本來就該用對法...
要是照你講的,要是有法規說明列之外的車燈不得安裝,那就應該用那條罰.
現在用的這個法本來就是針對第三煞車燈的相關規定開罰...
除非法規說第三煞車燈是指所有除了兩邊煞車燈之外的任何煞車燈都是.
否則當你裝第三煞車燈是照法規來,又裝了第四第五煞車燈.
這樣還是用第三煞車燈下去罰難道不會很奇怪?
法規的缺限本來就不是執法或司法單位可以任意去彌補的.
這是立法院的工作.台灣不是英美法國家,法院不得任意增減法律要件.
附上附件七內容:
請問在裝了合法的煞車燈跟第三煞車燈之後...其他煞車燈的相關規定落在那裡?
或許應該是用第四條的第三點罰還比較恰當,而不是第五條去罰.
(四)煞車燈(stop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
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
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五)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
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
燈。
2.燈色應為紅色。
3.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
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
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
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