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山路下坡彎道前,因上坡側彎道有遊覽車吃線,
前方兩台車煞停,我車是第三台,驚險煞停後被後車(馬自達轎車)追撞,
我車車損是後車廂輔助踏板(車廂較高,輔助進入車廂的踏板)擦傷,
後車引擎蓋擠壓隆起。
發生後,我立刻下車要打電話報案時,剛好警車經過,
警察繪製現場圖後,雙方簽名,之後就到警局做酒測、筆錄。
給我做筆錄的警察,有複製我車行車紀錄器的檔案。
雙方均無酒駕,做完筆錄後,對方表示有保險,所以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我開的車是公司車、14年的老滷肉,不清楚是否有保任意險。
告知老闆(=丈人)後,老闆說要出險,不久太太就接到保險專員的電話,
好像是叫我們開車去維修廠估價,再由保險公司向對方求償?!
警察給了一張黃色的當事人登記聯單,說是保險處理用。
這是小弟第一次車禍、第一次進警察局,請問這樣子的處理是否正確?
後續我需要做什麼動作嗎?
誠心請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