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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前車切入車道 他加速超車急煞卻超後悔
出版時間:2017/12/21 17:18
基隆一名蔡姓男子去年颱風天開車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一名陳姓男子搶快切入他的車前,
蔡男涉加速超越後急切到對方車前回敬,再加送一記急煞,陳男驚嚇翻車受傷,蔡男心裡
不安,直接開去國道警察隊自首,並賠陳15萬元和解,高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蔡8月徒刑、
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34歲)於2016年9月14日下午3時許,駕駛自用轎車在高速公路從基隆南下
,進入大業隧道內側車道前,陳男為閃避車速過慢的小貨車,逕從外側切到蔡的車前。
蔡不爽,在隧道內緊跟陳的車尾頻閃大燈與按喇叭,接近出口時,蔡利用車陣縫隙,涉加
速變換到外側車道超越,出隧道再急切進陳的車前,再重踩煞車減速。
當天莫蘭蒂颱風過境帶來強風豪雨,路面濕滑,陳男急轉右側欲閃避蔡男,但因2車太近
而擦撞蔡的車尾,陳失控急轉左方刮擦內側護欄後,零件四散,隨即翻覆在中央分隔島的
草地上,陳困在車內,腰背挫傷。
蔡出氣後發現闖禍,趕緊從八堵交流道下高速公路,直接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
大隊汐止分隊報案,此時已有目擊者向警方提供蔡的車型車號,警員還來不及上網到警方
資料庫查詢,蔡因而符合自首條件。
檢方起訴求處蔡1年6月徒刑,蔡起初辯稱身為職業駕駛,「知道如何拿捏距離」,當時他
只想出氣,沒踩死煞車,是陳想追趕他而擦撞翻覆。一審斥蔡以開車送貨為業,應知危險
駕駛行為易釀危害,卻不控制自己脾氣、置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不顧,又沒認罪和解,依
公共危險罪判刑10月。
蔡上訴改口全部認罪,與陳以15萬元和解並支付部分金額高院指蔡已有悔意,酌減改判蔡
8月徒刑,加上陳答應原諒,蔡經此科刑教訓,應無再犯之虞,准蔡緩刑2年,但須履行後
續分期賠償責任,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心得/說明:
像這樣的開法已經算是逼車
可以用行車記錄器檢舉
題外話
內線道一堆龜車有時真的讓人很生氣